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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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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网民对《中国法治在线》关于此案报道的网上评论
花红柳绿 2004-11-24 13:53
一个真正法盲却刹有其事地笑别人是法盲,真是好笑又好悲!说他好悲的是:这样的一个法盲竞然稳坐在一个不算落后也不算太小的城市里任公路局的书记,是没有人才了还是怎么此人会投机钻营?试想想:有这样一名书记,他下属会有更多的人才吗?
话又说回来,一个小小的公路局能如此无法无天、胆大妄为,必然有其更大的靠山和后台!据说这个后台就是一名专抓市公、检、法工作的市委副书记。大家想想,要是没有后台老板,这个市的检察院、法院以至一些媒体,会如此步调一至吗?难道他们中没一个人连这点法律水平都没有?公路局越权扣车为“英雄”,驾驶员维护财产被判刑。原来是有“黑把手”介入,一手遮天,违法行政且逼供刑讯。假如我是法官:应严肃处理机关单位违法行政、弄虚作假的极大不正当行为,速抓紧释放清清白白无罪含冤、有口难言的无妨害公务百姓。相信天外有天天,云外有云,期待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依照温总理2004年6月28日全国依法行政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坚持法律法规的统一,不能抵触国家法律,不能政出多门,不能自相矛盾,不能以权代法~~~”
司马泉灵通 2004-11-21 22:13
俗话说:“穷人说话无人听,富人使鬼会推磨”。“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众所周知:《走进新时代》,人权、公民财产权列入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说句心话》,确应以理服人。仅一把钥匙,而双方对打,“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系名正言顺,通常合理,是违法行政,才出现合理抗击。车辆25次闯关,收费站杆柄要更换,小车档风玻璃要损伤,该无交费要通知补交,并不是强制追行,“是就是、非就非”,“生生死死、公平合理”。非法强制开车等于侵犯他人财产权,是属于正当的防卫行为。既然如此,为什么存在“妨害公务”的罪名呢?《嫁不对人》,一定有什么原因,肯定存在地方一手包天,联邦派真是和尚蔗雨伞-无法无天,当地群众说得对:人民法院是严格执法,要为人民伸冤。法官评论是公道正义的结果--群众充满信心、同时期待佳音。老百姓,有公正,真真假假利在胜,原来是地方政府违法行政`,无论如何,应依照温总理2004年6月28日全国依法行政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坚持法律法规的统一,不能抵触国家法律,不能政出多门,不能自相矛盾,不能以权代法~~~”
洪海涛 2004-11-20 13:30
查阅有关方面信息,方知此案轰动全国,是个涉及行政执法的案件。公路局越权扣车为“英雄”,驾驶员维护财产被判刑。原来是有“黑把手”介入,一手遮天,违法行政且逼供刑讯。假如我是法官:应严肃处理机关单位违法行政、弄虚作假的极大不正当行为,速抓紧释放清清白白无罪含冤、有口难言的无妨害公务百姓。相信天外有天,期待公平合理。依照温总理2004年6月28日全国依法行政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坚持法律法规的统一,不能抵触国家法律,不能政出多门,不能自相矛盾,不能以权代法~~~"
黄山 2004-11-19 23:01
发生在本地冒充敲诈勒索车辆的事例令人曾经心痛,(可查派出所档案)3月17日我路过现场,看到执法人员粗言野语,警车无车牌(有人当场照相),他们抢车钥匙欲强行将车开走,损坏了小车空调出风口,群众以为是冒牌故事重演,其中有一人把他拖下车,准备扭送派出所,双方打起来,幸好是车主到现场调解的,我认为公路局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律师同行 2004-09-24 10:15
黄培金等六名农民被刑事追诉,继而入罪是彻头彻尾的错判,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错误:主、从犯不分;适用法律、法规、条例不列具体条款;对辩方详尽有力的辩护意见不作任何回应;错误认定成立妨害公务罪,从而变相地把公路局执法人员的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行为“英雄化”等等。
我上百度辉煌广州律师网细看了此案的全部资料,我发觉那位来自广州的著名辩护律师王思鲁与他的合作伙伴卢愿光律师辩护思路正确、独具风格。我看到:他们没有四面出击,紧紧抓住了公路局在违法行政,黄培金等农民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公务这一核心;面对强力的地方行政干预和执法、司法人员的“法盲”行为,他们一反常规地引经据典、长篇大论,甚至寻找中国著名的法学专家进行论证;还有,是不是由他们发起了一场规模宏大的媒体监督潮?
作为律师同行,我给予声援,希望他们战斗到底,为当事人!为中国律师!为中国法治建设!
伍国强(资深刑事法官)东省 2004-09-23 13:00
本案明显是错案,并且从程序、实体都有严重的错误。判断一个刑事案件是否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关键一是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实体是否构成犯罪。
现分析如下: 一、程序存在如下严重错误:1判决书对控辩双方,很明显是偏信控方,理由是:明知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理,证的分析对被告人有利,但法院为什么写了被告人对指控的意见后,而不写律师的辩护意见呢?
2、判决书对证据的论述,是否采用的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属实呢?因为判决书无写此句,所以难与让人相信证据已经质证了。 3、本案中引用了《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但什么不分主、从犯?是不是法院对此案属罪与非罪根本就无把握?或者说此案属无罪。4、为什么判决书能用省条例呢?是不是福建省不是中国的呢?很明显这是错误的,理由是:只能引用全国人大颁布且有效的法律、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并且错得更严重的是引有省条例,明显是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综上所述,得出的结论是本案程序严重违法,因此推定实体处理是错案!!!!
二、实体上的错误 1、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否全部符合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决一不可
,否则不构成犯罪。 2、妨碍公务罪的关键是必须是依法执行公务,并且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 3、本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公路局是否依法行政,公路局根本无扣车权,因此公路局是违法行政,又因此得出结论本案不构成犯罪。
4、公路局的执行工作人员有部分无执法证,无执法资格,因此执法行为违法,又因此得出结论本案不构成犯罪。 5、公路局的执法依据没有法律授权。因此执法行为违法,又因此得出结论本案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本案公路局执行公务违法,因此不构成犯罪。总综上所述,基于本案程序违法、实体错误、引用法律错误,因此本案是错案。
同时,本案的专家都是我国刑法和行政法的顶端人物, 我完全赞同专家的意见。 另一方面,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均属违法,均应依法作行政处罚!!!同时,道德也对此行为说不!!!
陈楚诗 2004-09-22 08:46
我在政府工作多年,福建泉州这个案件出现之后,我非常关注这个案件的前前后后,对这个案件,我深有感触:中国要推向法治,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是关键.但是在泉州这个案件中暴露出领导层法盲确实不少,官官相护,关系治国仍十分严重。领导不懂法,法治怎能推进?同时,我深感到承办这个案件的王思鲁律师的法律功底和执业水准之高,这种刚正不阿,敢于护法的精神令人敬佩。中国就需要这样的律师,法治在呼唤这样的律师!
牛牛 2004-09-22 08:44
这个是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平民与大官的较量,在中国现在官本位主义还相当严重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就是违法了,会不会承认自己是错了呢?就这个案而言,公路局到底有没有扣车权,自己都不清楚,但已经扣了十年车,他们的执法行为,到底有没有人监督?为什么他们敢如此胆大莽为呢?是什么在作怪呢?可能在官员的眼中,就算老百姓你们是有理的,甚至是无辜的,你们又能把我怎么样呢,就是我做错了,最后我还是坐得稳稳的,官照样做,谁能动得了我.
宋江 2004-09-22 08:27
这个案子虽小,可能它牵涉背后的利益却很大,专家们的论证无疑是正确的,论证该案的专家都是我国刑法和行政法的顶端人物,我们想他们的水平不会低吧,他们的人格不会很差吧?对如此一个不太复杂的案件,论证结果不会搞错吧?在中国这个转轨阶段,就是涉案人员从法律来说他们应是无罪的,但最终无罪判决,可能都很难呀!
邓宝凤 2004-09-22 08:08
当事人家属不远千里去广东请律师辩护,而不是在附近请律师,是不是当地没有高水平的律师,还是当地的律师不敢接这个案呢?技术就如果是后这种情况,从另一侧面说明这个案非同小可,压力之大非一般人可以想象的,案后的背景可能是很错综复杂的,也可能涉及重大利益的,现在全国公路系统经常出现重大窝案,这个如此简单的案件为什么会出现错判呢?是不是有一个行政干预的手在操纵呢?而这个手与公路局是什么关系呢?虽然涉案车主郑锦山是惠安县人大代表,可以说是一个小风云人物吧,但从节目中泉州市公路局党委书记郭赞习所言,不仅把自己当成了法的化身,更显示出公路局有更大的背景.
方圆 2004-09-18 23:13
一个真正法盲却刹有其事地笑别人是法盲,真是好笑又好悲!说他好悲的是:这样的一个法盲竞然稳坐在一个不算落后也不算太小的城市里任公路局的书记,是没有人才了还是怎么此人会投机钻营?试想想:有这样一名书记,他下属会有更多的人才吗?
话又说回来,一个小小的公路局能如此无法无天、胆大妄为,必然有其更大的靠山和后台!据说这个后台就是一名专抓市公、捡、法工作的市委副书记。大家想想,要是没有后台老板,这个市的检察院、法院以至一些媒体,会如此步调一至吗?难道他们中没一个人连这点法律水平都没有?
正大 2004-09-17 18:51
人民法院判决无公平合理,因为不是暴力抗法,而是违法行政。
黄中正 2004-09-15 16:20
如果泉州市仍然是权力一手遮天的话,二审照样维持原判;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肯定无罪释放,甚至还应该追究林彬彬违法执法、弄虚作假,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打抱不平的群众 2004-09-10 00:08
真的打得好啊!我就看不惯公路局的那种工作作风,真的简直象土匪。去年我的车也被他们扣过,损失惨重,整整一个多月没有营运。当时扣我的车也不开扣车单据,直接强行扣掉,可能因为我车差吧,所以他们没想自己开。单纯交停车费就大好几百块钱了,你说这样,老百姓的日子该怎么活呢?
成天开着一部什么执法车,就开始在公路上乱追车、乱拦车、乱扣车,我真不知道他们平时为什么会这样执法。大家说说,这和强盗有什么区别?为什么政府就不能管管这样的人。
由于我是个比较怕事的人,也不想因为几块钱而落得没好下场,所以我是忍了,现在终于有人站出来替我们说话了,心里真的痛快啊。对这些平日气焰嚣张的执法人员是应该杀杀他们的锐气了,看他们以后还敢不敢乱来。
佚名 2004-09-09 23:56
打公路局中的那样的人,没什么不对啊!我支持和佩服勇于同违法行政、滥用职权作斗争的群众。自古以来“民与官斗”都没什么好结果,但我坚信这场战争会胜利的。
如果没有人敢出来同违法行政作斗争,那么这不就更纵容那种行为的发生,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要惨遭那种凌辱,国家的法治进程怎么能向前进呢?
作为一个执法部门,怎么会有素质那么差的人在那种岗位上,可想而知,这个部门的整体素质水平不会好到哪去。从而也从侧面反映福建泉州的执法环境。
已经强行扣车还要强行开车这真的令人不齿,你有什么权力强行开别人的车呢?这不就是等于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吗?如果车让你开了,出了交通事故,谁来负责?车主,还是执法人员?更何况他有没驾驶资格呢?
小不点 2004-09-09 19:03
俗话说:“穷人说话无人听,富人使鬼会推磨”。“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众所周知:《走进新时代》,人权、公民财产权列入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说句心里话》,确应以理服人。仅一把钥匙,而双方对打,“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我感觉名正言顺,通常合理,是合理抗击。车辆25次闯关,收费站杆柄要更换,小车档风玻璃要损伤,该无交费要通知补交,并不是强制追行,“是就是、非就非”,“生生死死、公平合理”。非法强制开车等于侵犯他人财产权,是属于正当的防卫行为。既然如此,为什么存在“妨害公务”的罪名呢?《嫁不对人》,一定有什么原因,当地群众说得对:人民法院是严格执法,要为人民伸冤。法官评论是公道正义的结果--群众充满信心、同时期待佳音。
黄铭宣 2004-09-09 17:54
本人是一名执法工作者,针对发生在福建泉州的这个案件,我发表几点意见:
1、通过点击相关的网站和查阅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确实法律上没有赋于公路局有扣押车辆的强制权力。
(1)《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第20条确实存在对“无有效公路规费收讫标志的车辆,可以暂扣”的规定,但是,通读全文内容,该条款所针对的是车辆养路费而不是通行费,针对我一地方性法规,我觉得理解并不是很难。如果通行费也有收讫标志,那么每次过收费站后,这个标志不是都要张贴在挡风玻璃下面吗?会成为笑话。
(2)泉州市公路局出示的相关文件来证明收讫标志已经不再使用和作废,显属没有法律效力,一个红头文件怎么可能来废除法律、法规上规定的条款呢?这我看不用多讲谁也明白。有可能你一个文件规定“收讫标志已经作废不再使用”就作废吗?是法律法规的效力大,还是一个部或者厅的文件效力大呢?这不又是乱套了吗?
(3)退一步说,就算公路局有扣车权,那能强行开别人的车吗?我看这真的是有点土匪行径。别人配合你接受了检查,证明当事人还是有法律意识的,这个案子的核心焦点是扣车权的问题,但更进一步说,更应该是强行开车导致冲突的发生,如果你当时不开别人的车,别人也是愿意接受检查或者处理的啊。
(4)虽然说采用打人这种过激行为显属当事人处理不当,但是在情急之下,这种情况往往都会产生的。就象一妇女骂了一公安局长一样,她为什么要骂他,而骂完后却被拘留了7天。如果这妇女不骂这局长,或者采用其它什么方法,也就不会被拘留了,她应该也是情急和无奈之下骂出了口。但骂了以后,受到了那样的处罚,局长受到了什么处理呢?这大家都知道了。
(5)确实象前面网友所评论的,泉州在中国的沿海城市里还是一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先进城市。但从这方面可以看出,个别部门的执法水平如此差,令人不得不反思!如果有人想到那地方投资,会不会因此而感到担忧呢?
王汉强 2004-09-09 15:43
终于看到这个事情引起了媒体的高度重视。9月6日我也看到了法制日报的相关报道了。
在光天化日之下,公路局执法人员“强行开车、强行扣车”这和抢劫有多大的区别,我还真的分不清楚了。
我们国家现在一直在强调的“依法行政”,为什么有些执法者还是适用老一套的观念和方法,认为自己是执法者,什么都可以干了。那这样和原来的军阀就没什么分别了。
我认为一审判决显然不公,法院是怎么认定公路局有权扣车的理由只是一闪而过,并没有标明是适用法律的哪个条款,而是围绕打人展开叙述,这我认为不是问题的核心焦点。更何况打人也只是导致轻微伤,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反而,我认为这是群众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正当防卫(无防卫过当嘛)。
看了前面几位同仁的评论,我觉得都有理,我也比较同意他们的观点,泉州作为在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理应都具有高素质的执法整体水平,没想到一个公路局错了,连法院也会错了。希望泉州当地政府能够对这种违法行政问题进行严厉的整顿和教育,应该说公路局是一些部门的缩影。
法官 2004-09-09 15:11
对于福建泉州发生的“是暴力抗法还是违法行政”,搜索相关网点,提出几点意见:
1:执法者无扣车权且无依法行政等于越权执法,被告就不是暴力抗法。
2:地方官员虽有个别存在相辅相成之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3: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
黄河 2004-09-09 13:40
发生在本地冒充敲诈勒索车辆的事例令人曾经心痛,(可查派出所档案)3月17日我路过现场,看到执法人员粗言野语,警车无车牌(有人当场照相),他们抢车钥匙欲强行将车开走,损坏了小车空调出风口,群众以为是冒牌故事重演,其中有一人把他拖下车,准备扭送派出所,双方打起来,幸好是车主到现场调解的,我认为公路局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苏同 2004-09-09 12:47
希望全国人民团结起来,坚决同违法行政行为作斗争,为推动国家的法治进程作贡献!
用打人的方法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我认为并不是最好的办法,弄不好把人打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了,那还真的麻烦,法律肯定要追究你的责任的。对福建人民有这种勇气同违法行政作斗争,我深感佩服,我向你们学习这种精神,但不学习这种方法哦!我认为应该有更好的处理方法。
为什么我们国家三申五令,“要做到法和统一,不能政出多门,以权代法”,而有些地区和单位就是拒不执行,你说你的,我做我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怪不得有人开玩笑说:“中央的子弹打到那边去,都凉了”
我点击了一些相关网站,查看有关福建的这个案件,令人有点不可思议和表示震惊:
一、为什么违法行政在先,而且公路局有暴力执法的行为存在,法院为什么会判那几个人有罪呢?在法院的判决书上,只能看到围绕打人过程文字,而看不到公路局的强行扣车、强行开车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写得实在片面,从侧面看法官素质不高。这显然是对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纵容嘛!
二、专家的法律意见书上其实对这个案件的定性已经分析得很清楚了。而且这几个专家都是我们国家法律领域内的权威,他们的结论就是最好的证明啊。应该我们国家现行颁布的法律、法规很多是由他们起草和参与修改的,而法官判案引用的不正是他们参与编写的法律、法规吗?这点令我百思不得其解,难道是专家错误,还是法官循私枉法?这只有留给后人去评说了。
浙江王欣 2004-09-09 12:28
我不完全同意采用这种过激的方式来抵制违法行政,但是,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当积极维护,并通过恰当的方法来抵制和搞争违法行政行为。
1、法律没有赋于的职权,你乱来了,证明你就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了。公路局这种行为令人不齿。第一、为了实现追缴通行费而采取这种扣车行为,明显的是在搞创收,因为我的朋友也曾被这样扣过(只是他没有这种勇气同这种行为作斗争),最后处罚完了,还得交纳停车费大几百元,这不是一种创收吗?第二、对好的车辆那些穿着制服所谓的“执法人员”还真想过车瘾,车扣了不说,还得自己开,最后车放回来了,有些地方都坏了,真令人汗颜!
2、我读过《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上的细则了,并没有规定对欠缴或者逃缴通行费可以采取扣车的行为,只有罚款三倍的处罚。我想只有当事人在拒不接受处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应由公路局来执行。如果由公路局执行,那么我们国家的法院是做什么用的?还是明显的超越职权。
3、事发并不是在收费站当场,公路局更没有理由上路来乱扣车,这明显也是违反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郑伟 2004-09-09 12:07
在这个事件上,我说几点意见:
首先,我们国家现在在强调建立服务型的“法治政府”,大力提倡“依法行政”,在这种大气候、大格局、大环境下发生这样的案件,我认为很不应该。
其次、公路局在明显没有扣车权的情况下,强行扣车、强行开车这种行为,明显的是受封建特权意识支配下的违法行政行为,我认为:应该鼓励群众同这种行为作斗争和抵制。但是,我不赞成用这种过激行为,而应运用法律手段。
再次,公路局作为政府的形象部门,竟然敢这样公然超越职权进行所谓的“执法”令人深思当地政府对这种部门的管理教育,是不是还有类似公路局这样的单位呢?
最后,作为执法者应该熟读有关自己业务部门的法律规章,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而不是凭着一个红头文件或者领导的意思叫我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以及对法律的歪曲理解便直接上岗执法,这样我们国家的依法行政道路只会滞后而漫长,不会法与行的统一了,最后苦的,只有老百姓了。
徐泽 2004-09-06 21:05
首先我认为打人致伤是不对的。这起事件反映了许多地方在公路收费上存在很多问题,差不多每一个司机都有意见。有些地方随便修一条路,就开始收费,而且连本地的车辆也收,我们浙江慈溪就是这样,任何小车通过329国道慈溪段单程就得交30元,真不知道每个月200元的养路费交了是干啥用的?
李康 2004-09-06 16:10
我认为双方均有过错,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不健全,还有就是法盲太多,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你想连村书记(还是人大代表)就是个法盲,还聚众闹事,打伤执法人员,还有多次拒不缴费。执法人员扣车时应说明执法依据,让群众心服才行。
在该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第24条规定:车辆未缴费通过收费站的,由公路稽征机关责令其补缴,并处以应缴车辆通行费三倍以上的罚款。但无扣车的规定,因此扣车行为属违法。但若执法人员就这样束手无策了吗?你想执法人员开罚款单,你拒不缴,就放行,让你走,那样国家法律的威严何在?所以,虽执法人员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是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再者就是人民群众不懂法。
车主聚众殴打执法人员实际上已经超出正当防卫的标准,所以双方均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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