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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进入百度辉煌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揭开中国妨害公务第一案内幕—起诉书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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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惠检公刑诉[2004]220号


  被告人黄培金,外号“蚵仔”,男,1969年8月12日生,身份证号:35052119690812251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家住惠安县东园镇溪头163号。因本案于2004年3月2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5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核云,外号“亚地”,男,1970年6月8日生,身份证号:35052119700608252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惠安县东园镇东园村7组鱼亭街6号。因本案于2004年3月3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0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阳波,外号“亚肥”,男,1976年5月17日生,身份证号:35052119760515251X,汉族,初中文化,载客工,家住惠安县东园镇溪庄村后堡自然村。因本案于2004年3月30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惠安县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0被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文丰,曾用名黄主丰,男,1970年6月5日生,身份证号:3505211970060552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惠安县东园镇锦厝村10组,原系东园村联防队员。因本案于2004年4月3日到惠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0日由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4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3月17日上午,泉州市公路局通行费稽查队共6人到所辖县道307线惠安县东园路段锦厝收费站附近例行通行费稽查工作时,发现了被告人黄培金驾驶的闽C75075小轿车有拒缴锦厝收费站通行费、强行通行达25次的记录,遂拟按规定对该车进行暂扣处理。当稽查人员依法办理相关扣车手续时,被告人黄培金打电话向车主郑锦山(另案处理)告知情况,后又拒签车辆暂扣凭证。郑闻讯即从惠安城关雇出租车赶往东园。郑锦山一到扣车现场后即将坐在闽C75075小轿车驾驶室内的稽查队长林彬彬强行拖出,并对林进行殴打。被告人黄培金、黄文丰、黄阳波和黄亚福(另案处理)等人见状便开始分别对林彬彬、陈双进、陈全艺、刘贤伟、林益昌、颜清尚等稽查人员进行暴力殴打,至东园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才停止。后黄培金用汽车备用钥匙将闽C75075小轿车开走。经法医鉴定:林彬彬的伤情为轻微伤(三处)、陈全艺的伤情为轻微伤(一处)、陈双进的伤情为轻微伤(一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培金、黄核云、黄阳波、黄文丰采用暴力方法阻碍泉州市公路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完成,并致三执法人员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黄培金、黄核云、黄阳波、黄文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上诉,请依法分别予以惩处。
  此致
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博古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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