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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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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新解
法学硕士·广州律师·王思鲁
对口供的含义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学术界、司法界众口一词,认为口供是“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口头陈述”。把口供限定为刑事被告人的“专利”。笔者认为,这种界定过于狭窄,口供应该界定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诉案件原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公、检、法机关所作的口头陈述”。理由主要有:
在台、港、澳地区,口供并非刑事被告人的“专利”,证人、自诉案件中的原告人等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提供“口供”(又称“口头供词”、“口头证词”等);
在日本,立法上有“供述”的称谓,也非刑事被告人的“专利”,“证人”、“鉴定人”、“参考人”等人亦可提供“供述”;
在英美法系国家,原告人、被告人、被害人、鉴定人属证人范畴,其在刑事诉讼,特别是在庭审中提供的口头证词就相当于口供;
从词源上看,顾名思义,口供只能理解为“口头陈述”,应该相当于刑事证据学分类中的言词证据;
假若口供是刑事被告人的“专利”,在我国司法中常称的“被告人口供”就无须在“口供”前冠以“被告人”的定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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