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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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买赃物彩电自用应如何定性?
法学硕士·广州律师·王思鲁
陈某明知张某之29寸“画王”新彩电是从某商店盗来之物,因贪图私利,以低于市场价的5千元买入自用。因张某被捕案发。
讨论此案时,对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异议,但对陈某买赃自用是否构成犯罪有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销赃罪,理由是:(1)刑法第172条销赃罪规定的“代为销售”应作广义解释,故意大量购买赃物的,应视为“代为销售”,以销赃罪论处;(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买赃自用,情节严重,构成销赃罪。陈某所买赃物29寸"画王"新彩电无论买价还是实际价值(1万元左右)皆属数额巨大,理属"情节"严重,应据司法解释以销赃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不构成销赃罪,理由是:(1)从立法原意看,买赃自用不属“代为销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买赃自用,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法律明文规定买赃自用仅作治安案处理;(3)“两高”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买赃自用行为按销赃罪论处‘于法无据’。
笔者认为,买赃自用与代为销售是不同的,两者不是种属关系,“买赃自用”指行为人明知是赃物,仍购买自用,而“代为销售”指代他人销售。“两高”司法解释可解决实际问题,但有僭越司法权、侵犯立法权之嫌,从宏观上考察,不利于厉行法治。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不论情节严重否,皆属治安管理处罚对象。因此,在理论上买赃自用行为直接适用销售确是十分牵强。在这一点上,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
既然从理论上论证了买赃自用行为不能直接适用销赃罪,就不应按司法解释依销赃罪论处。但是,严重的买赃自用行为在国外一般作犯罪处理,我国法学界也普遍认为不宜将其认定为一般违法,刑法修改时,应予以犯罪化。
严重的买赃自用行为,对照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与刑法第172条销赃罪最相类似,依照刑法第79条规定,本案中,陈某之买赃自用行为可类推适用销赃罪法定刑处罚,罪名仍应定为买赃自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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