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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茂检刑诉字(2002)107号


  被告人梁海平,又名梁亚海,绰号“糖果佬”,男,25岁,1977年9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0902770919041,汉族,初中文化,待业,往茂名市人民北路388号大院401房。1988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6月20日因吸毒强制戒毒,现因本案于2002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昶岸,又名吴永岸,绰号“高大威”,“顶爷”,男,34岁,1968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0902680906403,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茂名市迎宾三街1号大院702房。2002年2月26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现因本案于2002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炜东,又名陈卫东,绰号“垃圾池”,男,22岁,1980年11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090280112930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茂南区鳌头镇塘边村民委员会东村。2001年9月13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现因本案于2002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亚华,又名梁永华,绰号“牛屎华”,男,22岁,1980年8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090280081640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茂南区花镇宋村村发委员会看屋岭村。199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5月13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现因本案于2002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亚居,又名吴居,绰号“崩牙居”,男,35岁,1976年6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09026061940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茂南区城南长久村发委员会龙均坡村。2001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现因本案于2002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有辉,绰号“猪朗”,男,32岁,1970年11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0902701107203,汉族,高中文化,待业,往茂名市油城一路市水泥厂福利区13栋302房。2002年3月11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现因本案于2002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厚武,又名徐炎亮,男,26岁,1974年9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09027409263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茂南区鳌头镇合岗村民委员会书房屋村。2002年5月16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现因本案于2002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镜斌,绰号“跌坏脑”,男,25岁,1976年12月31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40902761231081,汉族,初中文化,待业,住茂名市红旗南路矿山机械厂福利区新二栋205房。2002年3月13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现因本案于2002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彪,又名谢标,男,32岁,1970年4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身份证号码:440902319700403263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茂名市茂港区南海镇墨胶村发委员会同聊村。1996年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三年,2002年3月20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现因本案于2002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国勇,绰号“失魂鱼”,男,29岁,1973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09027312104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茂南区城南长久坡村民委员会长久坡村。2002年3月27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现因本案于2002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海平、吴昶岸、陈炜东、梁亚华、吴亚居、周有辉、徐厚武、陈镜斌、谢彪、李国勇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02年11月22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8月4日晚上8时许中,吸毒人员陈华康(男,28岁,电白县观珠镇人)被送入茂名市茂南区戒毒所203号仓强制戒毒时,被告人梁海平(203仓班长)即向被告人吴昶岸(203仓仓头)提出教训(殴打)“新兵”陈华康,吴昶岸表示同意,即从上床跳下来对陈华康进行训话,并叫吴亚居、陈镜斌拉陈华康到该仓中间位置,由吴亚居和陈镜斌左右挟住陈华康给吴昶岸进行训话。在问话过程中,因陈华康不认真回答问题,吴昶岸发怒,抬起一只脚装腔作势要踢陈华康,梁海平和陈镜斌便各打一偿巴掌陈华康的面部,被告人梁亚华、陈炜东也冲上前对陈华康拳打脚踢、踩陈华康的胸部、腹、肋等部位,并用双脚跳起踩踏陈华康的身体,吴亚居则用拳殴打陈华康的身体,痛得陈华康大叫,吴亚居又用手捏住陈华康的颈部,不让其叫喊。打完后,吴昶岸用一只脚踩着陈华康的胸部继续问话,因陈华康被打后回答问题牛头不对马嘴,梁亚华、陈炜东再次用脚、踩陈华康,吴亚居再次用手捏陈华康的颈部不让其叫喊,并用一只拖鞋打陈华康的面部,吴昶岸用点燃的香烟头灼陈华康,并要陈华康口含点燃的烟点,被陈华康咬息后,吴昶岸又叫人拿来蚊香,由吴昶岸用点燃的蚊香烧灼陈华康的身体各个部位。灼完后,吴昶岸叫人扶陈华康到墙边读监规时,因陈华康站不稳倒在地上,站在旁边的被告人周有辉讲陈华康是诈死的,又用脚踢打陈华康的背部。吴昶岸又叫人扶陈华康回到仓中间位置,吴昶岸再用蚊香烧灼陈华康和继续问话,被告人徐厚武行经陈华康的身边时,李国勇便打了一巴掌陈华康的面部,打完后,吴昶岸叫人扶陈华康回仓尽头处坐着休息,因陈华康不断地呻吟,在旁的被告人谢彪用手肘部打了两下陈华康的胸部。陈华康不停地呻吟和叫痛,梁海平便叫人喂陈华康服了一粒跌打丸,吴昶岸叫人扶陈华康上床躺着用被盖住,并吩咐杨汉桃和黄尧龙负责观察陈华康的情况,然后叫大家上床休息。陈华康一直在床上打滚和呻吟,到十一时许,陈华康发冷发热并已昏迷,杨汉桃即向吴昶岸报告,吴昶岸下床观察并对陈华康挤压胸部进行抢救,陈华康仍然晕迷不醒,吴昶岸等人上上床商量对策,决定由梁海平向管教报称仓内有人晕倒了,吴昶岸和梁海平并吩咐大家打死也不能把殴打陈华康的事讲出去。梁海平向管教报告后,管教即到仓内叫人把华康背到医务室送市人民医院抢救,当陈华康被送入医院时,医生确诊陈华康已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陈华康是被打致脾脏破裂大出血,引起出血性休克死亡。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海平、吴昶岸、陈炜东、梁亚华、吴亚居、周有辉、徐厚武、陈镜斌、谢彪、李国勇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在戒毒所仓内把陈华康活活打死,手段凶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告人梁海平身为203仓的班长,提出教训陈华康,对仓内人员殴打陈华康的行为不但不加以制止,还参与殴打陈华康,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吴昶岸充当监头狱霸,操纵和参与整个伤害过程,对伤害陈华康起了主要作用,也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陈炜东、梁亚华、吴亚居积极参与殴打陈华康,起了主要作用,也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周有辉、徐厚武、陈镜斌、谢彪、李国勇参与殴打,起了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为严肃国家法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梁海平、吴昶岸、陈炜东、梁亚华、吴亚居、周有辉、徐厚武、陈镜斌、谢彪、李国勇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 颜战克 陈柳霞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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