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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陈华康的母亲吴淑华。我中年丧夫,晚年丧子;我儿子陈华康幼年丧父,如今又被他人活活打死;其儿子陈虾子目前也幼年丧父,母亲出走,无依无靠。我们陈家真可谓祸不单行、惨遭“人生三大不幸”。本来就贫困不堪、难以度日的我们,在唯一的家庭经济支柱陈华康遇害之后,日子更加难过,简直无法生存下去。

  目睹这一惨景,在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吴昶岸(又名吴永岸)第一个主动提出将从经济上尽力赔偿给我们被害人家属,以弥补其罪过;在休庭后,他又第一个主动赔偿了3000元给我们被害人家属。这表明被告人吴昶岸的悔罪态度是诚恳的,而且有实际悔罪行动。

  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鼓励其他被告 也积极对我们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实现我在法庭上的承诺,故我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第二款等有关法律规定,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请求贵院在对被告吴昶岸进行量刑时,能认定他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特此申请。


申请人:吴淑华
20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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