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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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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告官第一案”代理律师王思鲁答记者问
 


  记 者:王律师,您作为中国“民告官第一案”的代理律师,可否谈一下您办理该案的背景和心得体会。
  王律师:应该说该案有特殊的社会背景。我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开始开放私营企业的,并且在开始之初,大部分私营企业是以挂靠在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名下的形式出现的,也就是我们说的“带红帽子”的私营企业,以政府的名义来申请工商登记注册,但由私人自己出资建厂,每年交一笔挂靠费给政府。当然这个是中国特定时代的产物,当时对这种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出了一个文件:谁投资谁所有。实际上在法律层面而言,这种企业也应该是私人所有。然而在后来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家对类似“红帽子”企业进行改制时,各地的处理情况却大相径庭,有的收归国有,有的回归私人,而法院的判例也不统一,相当混乱。
  陈锦洪这个案子就是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在于,首先其涉及金额数额大,超过一个亿;其次,它非常具有代表性,当时社会转型时期的类似纠纷非常多;再者,该案也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应该说该案诉诸法院以后,仍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事件,它不仅牵涉到财产的归属问题,某种程度上说是具有政治色彩的事件,在特殊背景之下,起到了示范性的作用,不仅是对陈锦洪的一个说法,更是对全国数以万计的类似企业经营者一个说法。
  该案最终得到了一个妥协的折中结果,对陈锦洪和我们而言只能说对是一个安慰。当然我们事前也已经预料到了败诉的可能。陈锦洪是一个时代的牺牲品,但是对整个社会而言,他却起到了启示的作用。在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公权力表现出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姿态?它又应该表现出什么姿态?这都值得我们思考。
  我们感触最深的是,很多律师借助这个案件得以成名,而陈锦洪本人却几乎没有得到任何东西,他将全部精力都投入到这场诉讼里面,几乎丧失了理智,我们多次提醒他,仍然不起作用。现在有媒体报道,陈锦洪想重新出来创业,但是受到年龄、健康、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情况不容乐观。对此,我们也应该可以看到,一场“民告官”的案件的背后,原告一方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其结果往往却不尽如人意。而在当下“民告官”整体情况不够乐观的情况下,原告个人一方应该保持应有的理智,而不要盲目投入,避免输了官司输了全部。

  记 者:在您的职业过程中经办过许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民告官”案件,在您看来,这些案件是否具有否些共同的特定?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以哪方胜诉居多呢?
  王律师:民告官案件背后大多存在复杂的利益冲突,主要是私权利和公权力的较量。由利益冲突而导致官民双方对立而产生的矛盾化解难度很大,这是当前“民告官”案件的一个普遍特点。随着法治的完善,现在老百姓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都很强,只要是涉及到切身利益的事情,往往会寸步不让。而在走司法途径之前,行政纠纷大多都经过各级政府部门的层层协调和处理,群众也经过了多次的上访,往往是到官民矛盾已不可调和的情况下才提起行政诉讼。而此时,官民之间的对立情绪已经形成,处理起来很困难。
  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虽然目前政府的败诉率较之过去已经呈提高趋势,但是实际上仍是群众的败诉占了绝大比例,而且即使百姓胜诉,其案件判决之后仍然难以执行,百姓拿到的只是一张法院的“白条”。同时,利益冲突的背景导致了行政案件判决后上诉率较高,特别是百姓一旦败诉,往往群情激昂,认为判决不公,要将官司打到底,而案件的审判效率又低,一般都要经过两个月以上的诉讼后才能裁判。有的案件拖上两三年也难以结案,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对百姓权益的漠视。

  记 者:根据您刚才的介绍,我们看到“民告官”案件在司法中还面对这较多的困难和障碍。那么这样一起被称为“鸡蛋碰石头”的案件,究竟难在何处呢?
  王律师:在我们所接触的“民告官”案件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告方无理由,站不住脚的。这些人告政府的原因有很多,包括由自身的文化背景和法律知识导致不理解政府的行为,或者由于上访时政府没有很好的疏通;但是确实存在另一种“窦娥冤”的情况。政府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是主流。
  现在“民告官”案件存在着三大难题。首先,是受案范围很窄。目前,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比如只能起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救济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能救济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只能审查外部行政行为,不能审查涉及所谓特别权力关系的行为。 这样一来,使得百姓的很多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其次,即使符合受案范围,“民告官”也很难立案,法院可以用其他各种理由拒绝立案;再者,即使后来审理,并且胜诉以后,也很难得到执行。
  为什么会有这些问题呢?最根本的还是体制的问题。一方面,诉讼双方关系不对等,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天生就不平等。更重要的是法院和当地政府关系过于密切,法院的人财物都受控于政府,司法独立性受到很大的限制,不仅管不了政府,政府还要反过来干预案件的审理。这里有一个类似的比喻,政府就像老爸,而法院只是老爸的一个不太得宠的儿子,其他例如税务局、国土房管局等拥有更多权力、级别更高的部门更能得到政府的“宠爱”。你到儿子那告老爸,而老爸又是一个大地主,有权力有权威,掌握了人事权和财权,儿子还要靠老爸吃饭,你想怎么可能告得了,这种情况下胜诉的难度太大。这本质上仍是法制进程的程度,机构的设置中人的意识是“人治”还是 “法治”的问题,在“人治”的环境下,就算你打赢了官司那也只是一个例外的情况。要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还是需要提高“法治”的程度,包括法院的公正性、法官的素质、司法的独立等等。只有从这些方面下功夫才有用,否则很难改变“民告官”难的局面。

  记 者:那么随着“民告官”案件的逐年上升,您是怎样看待这个现象的呢?
  王律师:实际上“民告官”案件增多代表了时代的进步,说明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制观念得到了提高,但我还是感觉到了这种“民告官”后面的心酸与悲愤。这至少表明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不适当使用,使得在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情况下,不同群体的利益冲突因基层政府不当行政而演变为“官民矛盾”的情况越来越多了。政府的作为本是其应当的职责,但百姓无数次的呼告与请求均无济于事,而非得要通过法律途径来“逼”县政府去“作为”,这无论如何都是令人感到悲哀的。
  而且,在“民告官”案件中,仍是弱势群体居多,而已经拥有一部分资源的群体在和政府发生利益冲突时,往往可以通过其他的手段就私下化解了,很难升级为诉讼。当然律师在打官司的过程中,相对于司法部门而言,也是处于弱势的,律师也需要考虑自身的风险。现在很多律师都不愿意接手行政案件,害怕惹祸上身。而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中也没有将“民告官”案件纳入范围,原告得不到专业的帮助,更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应该加大法律援助在行政案件方面的力度。

  记 者:您认为 “民告官”是不是解决官民纠纷的最好手段?是否有其他更有效的途径可以实现更好的效果呢?
  王律师:的确。虽然我们是律师,但是我们并不提倡一味使用诉讼手段,而应该采用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式。比如可先和政府协商,向有关部门求助、上访,或者通过媒体监督等等。在行不通的情况下才诉诸于法律,并且还应采用我上面提到的三管齐下的方法。应该说用诉讼的方法,除非你真的理由充分,并且被告正好是政府的“败家子”,政府觉得不体面,法院也不喜欢,诉讼才有可能发挥效果。而且即使最后争取到了权益,也必须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因为无论怎样胜算在握,打官司都不会是轻松的事,都得搭上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这样你的维权成本就高了。而对政府来说,败诉又有何惧哉?!至多是去履行本就该履行的职责罢了,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更不会对领导的乌纱帽构成威胁。正因为此,一些政府部门根本就不怕“民告官”,当他们不耐烦了,有时还会主动抛出一句“去起诉好了”。

  记 者:中国社会正承受着“上访”危机,那么“上访”和“民告官”之间是否存在某些因果联系?
  王律师:“上访”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中国老百姓受几千年来封建传统影响,长期停留在农业社会阶段,发展的唯一途径就是当官,于是形成了惟官至上的思想。并且传统社会的高度集权导致老百姓一旦遇到问题,条件性的反射就是求助于官方力量,向政府反映,而没有形成民间的组织来通过自我的调节来解决纠纷。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群体之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也是上访增多的一大原因。另外,“民告官”难,法院缺乏公信力,问题得不到公正的解决,也导致了“上访”的增多。
  目前在处理“上访”问题上,政府也存在着违法的地方。比如,让律师来处理上访案件,并且政府不支付任何报酬。律师作为社会工作者,政府将其行政化是无法律依据的,更是对律师制度的严重破坏;除此之外,政府还通过司法行政部门来限制律师接办民告官案件,试图减少“民告官”案件,这是法制历史的倒退

  记 者:随着法制环境的日趋完善,您认为“民高官”案件是否会朝着更加趋于理性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呢?
  王律师:当然,从整个大方向上来讲,社会肯定是越来越开明的,行政案件的胜诉率也会越来越高,而且“民告官”案件的数量应该是成一个减少的趋势,这和民事案件是不相同的。但是社会的变迁,最根本还是意识的变迁。要改变“民告官” 现在的局面,这和公民和官方意识的变迁是有关的,这个过程是相当漫长的,不如我们想象那么快。

  记 者:刚才你谈了很多肺腑之言和办案体会,看得出您是一个充满激情和正义感的律师,同时也表现出了学者般的睿智和法律人的理性。中国“民告官”改革完善的道路上,正是需要多一些您这样的优秀律师。感谢您接受我们今天的采访。

  王律师:“民告官”虽然少不了律师的努力,但更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事情。律师可以改变的东西是有限的,很多时候我们也感到很无奈。但是我们一直坚信,未来总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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