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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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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6)新法行初字第22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车辆维修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今古洲三和大道南69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XX区交通局,地址:江门市XX区会城XX大道南13号。
法定代表人:伍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XX,江门市新会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门市XX南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江门市XX区X城XX大道西X号。
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号802房。
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车辆维修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江门市XX区交通局交通行政批准一案,于200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同年6月20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同年7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还于同日通知江门市新会区南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主动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谭XX
审 判 员:钟XX
人民陪审员:黄XX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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