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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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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手机:013802736027
请求事项:
1、向江门市新会区投诉中心调取梁XX在2004年5月-2005年12月的身份材料及工资表。
2、请求贵院向江门市XX区交通局调取由原新会区领导“赵××”签批的与新交〔2004〕97号、新交〔2004〕116号等文件相关的批示,及新会区交通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出台新交〔2004〕97号、新交〔2004〕116号文件的会议记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在贵院正在审理的江门市新会区车辆维修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诉XX区交通局、南安检测公司、梁XX行政诉讼一案中,担任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车辆维修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基于本案出现的以下重要情况,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
一、梁XX在2004年5月-2005年12月的身份材料及工资表与本案有重大关系,关系到梁XX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能否作为设立南安检测公司的申请人。
梁XX在设立南安检测公司期间,一直在XX区交通局领取工资,表明梁XX当时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设立南安检测公司的申请人,梁XX作为南安检测公司的申请人,主体非法,南安检测公司应予撤销。
我们同新会区投诉中心交涉时,新会区投诉中心明确表示,已掌握梁XX在设立南安检测公司期间在XX区交通局领取工资的材料,不方便接受律师调查取证,但很欢迎法院前来调取,我们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依职权向该中心调取相关材料。
二、原新会区领导“赵××”签批的与新交〔2004〕97号、新交〔2004〕116号等文件相关的批示,及新会区交通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出台新交〔2004〕97号、新交〔2004〕116号等文件的会议记录与本案有重大关系,直接关系到新会区交通局作出新交〔2004〕116号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梁XX于2004年6月8日向XX区交通局提出建站的申请,XX区交通局在新交〔2004〕97号文件中记载 “经我局研究, ……”,申请人要求被告出示研究讨论的会议,但被告没有出示相关的会议记录。XX区交通局一天时间内就完成了所有的审批工作并呈报江门市交通局,这反映出梁XX与XX区交通局混为一体的关系,如此快速的审批,显然存在内幕交易。
法庭调查时,我们发现被告证据里有新会区政府抬头的信笺,下面有“赵××”的签名,我们要求看该材料时,被告却慌忙将该材料撕下;新交〔2004〕116号文件称“经研究……”,既然经研究,肯定有XX区交通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我们认为,“赵××”签名的材料和会议记录与本案有重大关系,直接关系到XX区交通局作出新交〔2004〕116号文件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关系到及XX区交通局在梁XX申请的当天即通过了申请是否合法,我们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该材料。
基于所述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等规定,特请求贵院向江门市新会区投诉中心、江门市XX区交通局调取有关证据,望批准。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思鲁、卢愿光
20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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