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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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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案为重大复杂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由首席律师王思鲁亲自办理;有关律师文书在王思鲁律师指导下由律师助理侯宗方撰写初稿,王思鲁律师定稿;到看守所或出庭则由律师助理侯宗方、卢愿光等陪同作记录。

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市×区×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诉×市×区交通局、×市交通局、×市×南安检测有限公司、梁××行政诉讼案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XX市XX区XXXXXX检测中心有限公司(XX市XX第二检测站)
  地址:XX市XX区X城XX路XXX试验区
  邮政编码:529100
  法定代表人:陈XX,电话:61XXXXX,63XXXXX
第一被告:XX市XX区交通局
  地址:XX市XX区XX大道南XX号交通大厦
  邮政编码:529100,电话:6639388
第二被告:XX市交通局
  地址:XX市XX路82号,邮政编码:529000
  电话:356XXXX。
第一第三人:XX市XX南安XXXXXXX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镇XX大道西XX号,
  邮政编码:529100
  法定代表人:梁XX,手机:137022XXXXXX。
第二第三人:梁XX,男,19XX 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会人,住址:江门市XX区XX镇XXX巷XXX号地下,身份证号码:4407211964XXXXXXX,邮政编码:529100
  手机:137022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XX市XX区交通局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新交[2004]116号《关于新建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批复》(下称“《批复1》”)的侵犯原告经营自主权具体行政行为、XX市交通局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江交运[2004]81号《关于申请新建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批复》(下称“《批复2》”)的侵犯原告经营自主权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撤销非法成立的作为侵犯原告经营自主权载体的XX市XX南安XXXX检测有限公司(下称“南安汽车检测公司”)。
  3、判决确认XX市XX区交通局撤销驻原告公司车辆检测二级 维护签章点的侵犯原告经营自主权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4、判决确认XX市XX区交通局取走原告 “文明汽车检测站”、“标兵文明单位”、“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牌匾的侵犯原告经营自主权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5、判决确认XX市XX区交通局取走原告音响、沙发、冷气设备等物品的侵犯原告经营自主权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6、判决XX市XX区交通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法定代表人陈XX的合法竞买行为破坏了第二第三人梁XX等人的计划,由此梁启胜等人伺机报复——第一被告XX市XX区交通局对第二被告XX市交通局隐瞒事实,非法批准成立第一第三人南安汽车检测公司,作为侵犯原告经营自主权的载体,XX市XX区交通局接着又作出了一系列侵犯原告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达到搞垮原告,垄断江门市新会区汽车检测市场的目的。
原告XX市XX区车XXXXXXX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前身为XX市XX区XXXX监督检测中心,于1996年8月正式成立,原隶属于XX市XX区交通局。2004年4月,XX市XX区交通局决定将该中心转制,最初由该局制定的方案明确由以梁启胜为首的“原单位领导班子为班底进行赎买”,转让价为510万元(附件1)。XX市XX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决定以公开拍卖产权方式实施转制,明确产权拍卖“起拍价为700万元” (附件2)。
  2004年6月,经公开拍卖,陈XX通过XX市XX区XX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高达750万元的竞价获得该检测中心转让产权(附件3),该检测中心依法变更为XX市XX区XXXX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成为江门市首家民营车辆检测机构。XX市XX区交通局原内定给梁XX等人赎买的计划破产,原告由此埋下祸根,暗藏危机。
  二、XX市XX区交通局对XX市交通局隐瞒事实,骗取了XX市交通局的《批复2》,XX市XX区交通局据此作出了《批复1》,《批复1》、《批复2》均违反了广东省交通厅及XX市交通局的有关规定,应予撤销。根据《批复1》和《批复2》非法成立的作为侵犯原告经营自主权载体的南安汽车检测公司,依法也应予以撤销。
  (一)根据广东省交通厅粤交运[2003]1189号文件(附件4),江门作为取消检测站立项审批的试点市,设立营运车辆检测站虽不需要进行立项审批,但却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定要符合“检测站网点分布要求”、“本市运输车辆增长情况”和“已有检测能力”。
  根据江门市交通局江交运[2003]153号文件(附件5),明确江门“全市检测站未完成全面升级改造之前暂维持原站点分布不变,即各市一个检测站,江门市区(含新会区)三个检测站。”、“完成升级改造后,由我局根据车辆检测供求信息重新确认并公布新的检测站网点分布。”。
  根据上述文件,XX市交通局不仅按广东省交通厅的要求向社会公布了江门地区检测站网点分布要求,而且明确规定,全市检测站未完成全面升级改造之前暂维持原站点不变。2006年1月13日,江门市首家综合性能检测站通过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的核查验收;直到2006年3月22日,江门市最后一家综合性能检测站才通过广东省道路运输协会的核查验收,江门全市才完成升级改造(附件6)。
  XX市XX区交通局却置广东省、江门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明文规定而不顾,违反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网点分布的明确规定,越权设定新的检测站网点分布要求,以达到违法同意设立新的检测站(南安检测公司)的目的。
  (二)2003年4月新会市改区,同时将荷塘、棠下、杜阮三个大镇划至江门市区,车辆数目因此至少减少了1026辆(据有关资料统计,新会区2002年、2003年、2004年车检数量分别为26988辆次、24334辆次、25235辆次,附件7),直到2004年6月还没达到市改区之前的数量,现有运输车辆显著减少。而在同年6月,XX市XX区交通局已同意原告公司新扩建大、小型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一条,检测能力为此扩大一倍,即由原来的3万辆次/年增至6万辆次/年(附件8),已远远超过本地区车检市场的需求。
  XX市XX区交通局对江门市交通局隐瞒了现有运输车辆显著减少、现有检测能力已扩大一倍的事实,谎称“由于我区近年营运车辆发展较快,现有综合性能检测站已不适应要求……” (附件9)。
  XX市交通局因受XX市XX区交通局的误导和欺骗,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了《批复2》(附件10),错误判断“你区随着经济的发展,营运车辆日益增多。目前,你区有营运车辆9000多辆……”。即使如此,《批复2》却并没有明确批准成立南安检测公司,仍然要求XX市XX区交通局“请根据营运车辆检测需求情况做好辖区内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规划布局工作,确保综合性能检测站满足营运车辆的检测需要”。
  可是,XX市XX区交通局于2004年6月18日却违法作出了《批复1》(附件11),伪称“经研究,并报江门市交通局批准……”,《批复1》显属错误。
  (三)粤质监函[2005]96号《关于在全省暂停设立新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通知》明确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计量认证和计量检定工作从2004年5月1日起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由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在国家、省没有新的管理规章明确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许可和工作性质之前,全省各地暂停设立新的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测站”;而直到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才发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其中第6条明确规定“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需要,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等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执行;设置规划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设置安检机构。”,《批复1》、《批复2》显然也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均应予以撤销。
  (四)根据《批复1》和《批复2》非法设立的作为侵犯原告经营自主权载体的南安汽车检测公司,依法也应予以撤销。XX市XX区交通局违法批准成立南安汽车检测公司,严重损害了直接利害关系人即原告的合法权益,却没有依法告知原告诉权或起诉期限。
  原告一直认为根据广东省、XX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明文规定,在江门全市完成升级改造前不会批准新的检测站成立,直到2005年12月 26日,南安汽车检测公司举行隆重的开业典礼,XX市XX会区交通局有关领导亲自出席了剪彩典礼,并接受宴请,原告此时才知道南安汽车检测公司已非法成立。原告经多方了解,才得知梁XX在2004年6月18日获得XX市XX区交通局《批复1》,有关材料反映梁XX在2004年6月17日至18日仅一天时间多的时间里竟完成了申请检测站的所有审批程序(该程序如下:梁XX(递交申请)→XX区交通局(递交请示)→XX市交通局(批复)→XX区交通局(批复)→梁XX),得到了XX市交通局、XX市XX区交通局的批复,成功申请了一家新检测站,显然违背了正常程序,存在内幕交易。
  三、作为侵犯原告经营自主权载体的南安汽车检测公司非法成立后,江门市新会区交通局接着又作出了一系列侵犯原告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达到垄断江门市新会区汽车检测市场的目的。
  (一)XX市XX区交通局通过非正常手段撤销驻原告公司车辆检测二级维护签章点。
自1996年2月XX市XX区车辆维修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开业以来,车辆检测二级维护签章点一直长驻原告公司办公,2004年6月检测站刚一转制,XX市XX区交通局就将驻原告公司的签章点撤销。
  原告先后多次提出在站内重新设立签章点的请求,XX市XX区交通局均拒绝恢复(附件12),但南安汽车检测公司却获准在其站内设立签章点,并在开业当天即启用了签章点。
  南安汽车检测公司开业后,来原告检测的车主前往XX市XX区交通管理总所签章时,受到刁难不予签章;改道去南安汽车检测公司签章时,也以没到该公司检测不予签章为由被拒绝,公然胁迫客户只能去南安汽车检测公司检测。
  (二)XX市XX区交通局对客户到原告公司检测设置层层障碍。
  1、2006年1月初,XX市新会区交管所对新会区共33家二类维修厂进行开业资质重新审核,其中19家维修厂被停业,被停业原因是其不到南安汽车检测公司检测,而一些未达到开业资质的维修厂却因去南安汽车检测公司检测而没有被停业。
  2、此后,XX市XX区车检市场形成了这样的潜规则:前往南安汽车检测公司检测实际是停业维修厂复业的首要条件。迫于非正常的市场环境,绝大部分维修厂只能前往南安汽车检测公司检测;而不到南安汽车检测公司检测的维修厂却迟迟不能复业,并受到百般刁难。
  3、2006年1月4日至23日,XX市XX区交通局有关部门在南安汽车检测公司设有驻站办理营运费缴费手续业务点,而原告公司至今仍无驻站办理营运费缴费手续业务点,距原告公司最近的会城交通管理所也只能办理会城镇车辆的营运费缴费手续,新会区其它各乡镇的车辆却无法办理。
  (三)在原告前身XX市XX区XX监督检测中心转制后,江门市新会区交通局于2005年12月取走原告的“文明汽车检测站”、“标兵文明单位”、“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牌匾,依法属于侵犯原告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XX市XX区交通局认为原告公司转制前是该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其各项工作是在我局的领导下开展的,其取得的荣誉是我局推荐和申报的,其荣誉也见证着我局对检测工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因此,我局认为,上述牌匾应纳入我局交通系统的荣誉管理,由我局归档保管”(附件13)显属错误。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转制前的财产(包括无形财产)应当由转制后的公司承受,除非在转制前双方约定或转制后原告同意上述荣誉牌匾归江门市新会区交通局所有,否则上述荣誉牌匾应归原告所有。
  2、根据《XX区XX监督检测中心产权出让的情况说明》(附件14)等文件,“出让标的为江门市新会区车辆维修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产权,包括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上述荣誉牌匾不仅凝聚着原告公司的辉煌历史,更是原告公司广大员工奋斗拼搏的结晶,是原告公司的无形资产,陈奕洪以高达750万元的竞价获得该检测中心产权,已考虑到这种无形资产的光环,
江门市新会区交通局依法应予返还。
  (四)同理,XX市XX区交通局于2004年8月搬走原告的音响、沙发、冷气设备等物品,依法也属于侵犯原告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在原告前身XX市XX区XX监督检测中心转制过程中,XX市XX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接管该检测中心的所有资产后,按规定XX市XX区交通局已无权处置检测中心的任何财产,但XX市XX区交通局仍多次从该检测中心违法转出大笔款项,用于非检测中心的使用,后在江门市新会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催促下,才返还一部分,大部分款项至今尚未返还,在此原告保留向XX市XX区交通局追诉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XX市XX区交通局对XX市交通局隐瞒事实,违法批准设立南安汽车检测公司,然后通过一系列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经营自主权,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7条、第39条、第54条、第6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42条等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XX区XXXXXXXX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江门市XXXXXXX第二检测站)
法定代表人:陈XX
2006年6月15日

 

附:1、本行政起诉状副本一式五份。
2、证据材料详见附后清单(注:原告起诉后如有新的证据材料,将另行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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