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欢迎进入百度辉煌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庭辩在线》一审辩护词 |
|
注:此案为简单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交由律师助理处理。 百度辉煌律师网首席律师 王思鲁 曾某某涉嫌贪污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出具)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 曾某某 委托和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指派,在 曾某某涉嫌贪污案 中担任 曾某某 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九次会见了 曾某某, 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并作了适当的调查;特别是专门到贵院详尽阅卷及参加海珠区检察院组织的庭前证据展示;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我们总的辩护意见:曾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应从轻处罚。 一、曾某某的身份是地铁公司的临时合同工,所从事的不是“公务”,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求 ; 曾某某的工作性质是从事“劳务”,而非“公务”,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求。 庭审表明,曾某某从 1999 年始入职地铁公司工作,地铁公司与曾某某之间签订的均是一年期限的临时劳动合同(每满一年重新签一次),曾某某在地铁公司的工作岗位是站务员,月薪为 510 元;曾某某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日常地铁售票及羊城卡充值工作。 从曾某某在地铁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及地位看,曾某某不是地铁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是地铁公司中从事“劳务”人员,且长期从事“劳务”工作。因此,曾某某不符合 贪污罪主体要求及贪污罪的客观要求,不构成贪污罪。 二、 曾某某的案中行为应属职务侵占罪。 根据《 刑法》第 271 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构成职务侵占罪;曾某某的案中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 三、在曾某某案中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前提下,应按实际查明的消费数额进行量刑,并从轻处罚。 由于本案是新型犯罪,曾某某非法充值羊城通卡后,只能在卡上形成无实际价值的虚拟金额;在非法充值过程中,曾某某没有收取乘客充值款项,也没有侵占地铁公司等任何单位的款项或财物;曾某某非法充值后如果没有使用非尖充值的羊城通卡消费,也不会对任何单位及社会造成危害,而社会危害性是量刑的重要标准。所以,对曾某某的量刑不应以其非法充值的数额作为依据,而应以实际消费的数额作为依据。况且,曾某某非法充值而未消费的羊城通卡已被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锁卡,防止了后继损失。 在此顺便强调的是,证据反映,控方关于曾某某用于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数额及非法充值的总额不准确,计算依据及方法混乱不清,请法庭进一步核查。根据辩护人认真的计算,明确可以认定曾某某用于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数额只有 10 张、消费的数额是 5800 多元;况且,消费购买 5800 多元的实物已在案发后曾某某主动退到公安处理,弥补了有关单位的损失。 四、曾某某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退回利用非法充值卡所购买的实物,弥补有关单位损失;特别是曾某某家属在生活极为艰难情况,已代曾某某退了部分赃款,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曾某某在案发前已主动放弃非法充值的行为,也劝告他人不要再做,已深深反醒,并向有关公安部门自首;案发后及法庭上其已深深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六、曾某某一向表现良好,品性不坏,请求法庭给予其一个重新 做人的机会,另外,其家庭情况也很值得同情。 曾某某一向表现良好 ,在地铁公司工作期间也多次受到奖励,对曾某某轻判,让其尽快融回社会对其发展更加有利。另外,其父亲前几年得了脑中风,行动不便,母亲高血压、心脏病,生命随时有危险,家境极为凄凉。我们完全是基于同情及乡情关系为其辩护,没有考虑任何经济因素,基于曾某某的家庭环境,我们辩护律师又能从中收到多少律师费?基本上是垫钱帮曾某某打官司了。从轻处罚曾某某,对防止家庭意外也有好处。 七、据了解,本案被告人的家属对海珠区检察院及海珠区法院不公开审理该案,表示难以理解,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据了解,众被告人的家属已向有关办案部门反映了,我们在此不作展开)。 最后,我们真诚地期待:贵院能排除一切非正常的干扰,依法尽快对曾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根据法律规定,曾某某的案中行为在定罪判刑上可以适用缓刑,请求法庭慎重考虑!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 二 00 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
|
|
|
本站由广东律师王思鲁及其黄金组合大案辩护实录架构,志在吸引律师新人及弘扬法治,不带商业性,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