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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之四) (2005) 海刑处字 1441 号
上述证据,经公开质证、查证属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陈某、谭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冯某某,黄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谭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冯某某 . 黄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国有财物。其行为扰乱了国有企业的正常活动,侵犯了国有企业的财物。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以惩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邓某、谭某某互相勾结。利用被告人邓某、谭某某等的职务便利,共同窃取非法占 有公有财物,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依法应子以惩罚。被告人邓亮,杨某故意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均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依法应予以惩罚。对被告人邓某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在本案中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地下铁道公司均系国有公司,广州市地下铁道公司按照协议在地铁各车站代理羊城通充值活动,被告人邓某,谭某某、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黄某系广州市地铁道公司合同制员工,均有权限从事羊城通充值活动,属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上述被告人也正是利用这一点,用非法充值方法在后台数据没有记录的情况下,使得自己的羊城通卡得以充值窃取国有资产,故应定贪污罪。相关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被告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缺乏依据,不能成立。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谭某某是先以非法充值 的方法窃得国有资产,使得羊城通卡里的固有资产在形式上合法归其所有,故不构成对商户的诈骗,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上述被告人实施非法充值活动后,即将国有资产窃为已有,此时国 有资产即处于失控状态,至于被告人消费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故相关辩护人提出的贪污全额应以消费金额为准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故其辩护人提出的陈某为从犯的辩护缺乏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后交出九张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证实的仍是其被 嫌疑的贪污罪,故其辩护人提出的吴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惟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杨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子刑事处罚。被告人邓某犯罪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处罚。陈某辩护人提出的有一台佳能 A80 数码相机 ( 价值人民币 3680 元 ) 不应计算到陈某犯罪数额中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应被告人陈某的犯罪金额中减除原分摊的数额。各被告人均认罪 态度较好,且均已退清或部分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均缺乏依据,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 项、第三项、第四项 . 第二百九十五条 . 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三条 . 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五年零六个月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 200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0 年 4 月 25日止 )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 元 (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 二,被告人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 200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09 年 10 月 25 日上 )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 元 (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 三、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 四、被告人林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 200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0 年 4 月 25 日止 )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10000 元 (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交纳 ) 。 五,被告人曾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 六、被告人冯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 七、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 八、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九、被告人杨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扣押被告人邓某的羊城通十三张,卡号为: 08727545 、12054510 、 05842236 ;扣押被告人谭某某的羊城通卡一张 ( 卡号:22041113) ;扣押被告人吴某某羊城通四十张,卡号分别为Q04 — 08731334208 、 Q04 — 066305S4919 Q0406630582134 、Q04 — 066305X2022 、 Q 040663058210l , 06065492 、 PQJ2003 — 008(10 — 3)251 78184 、 P — 2(J03 —02(2 — 1)16587638 、 P — 2003 — 03(4 — 4)26705619 、 Q04 — 06730011 733Q04 — 06730611823 、 Q04 — 0673061l76601901294 、 Q04 — 06630582099 ,老人储值票两张,卡号分别为: 0010203000818281 、 0010203000673929 ;扣押被告人林兆消的 NOKIA N6230 型无线移动电活一台及发票。保修卡,羊城通卡三张,卡号为别为: 202791()3 。0427475l 、 22624569 ;扣押被告人冯某某的羊城通卡五张,十号分别为: 10596092 、 11077907 、04011 390 、14620465 、 18686618 ;扣押被告人杨某的羊城通—卡三张,卡号为: 12230213 、 51 4761 、 1 2548552 ;扣押被告人曾某某的“音乐工场 F 16 ” 牌 MP3 机两台 . 奥莱克 DvD 迷你音响 ALK一台 . 佳能 IxUSIIS 数码相机一 - 台:扣押被告人黄某羊城通卡十 四张,卡号为: 70341995 、 00985947 、 14326019 、 29449820 、 19209610 、 14352883 、 047S2j95 、 10644164 、 041 50170 、 2098673 、0202l 085 、 06769538 、 11472962 、 1l 060099 ,扣押被告人冯某某的发票两张卡号 01 — 4508890 、 01 — 4550583 ,均予以没收 ( 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 。 十一、扣押被告人邓某的人民币 2100 元、富士 S5000 数码相机一台:被告人谭某某的万和 ZLP72 型消毒碗柜一台、“康赛特cxw 一 190 一 A11 型吸油烟机一台、“名匠” 9210 型门锁二把、塑料储物箱五个、佳能 A80 型数码相机一台、“海尔” KF-25Gw / Z1 分体式空调机一套;扣押被告人陈某佳能 A75 型数码相机一台、松下 X66 型无线移动电话一台及发票、奥莱克儿 K 叫 3 型舌响一套;扣押被告人冯某某惠普 vECTRAXE310 主机一台、三星 S308 无线移动电话一台及包装盒;神州之音 MD288 / MP3 一台,分别发还各被告人 ( 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 。 十二、追缴被告人谭某某、林某某、曾某某禾退清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十三、被告人邓某多退出的赃款人民币 1225.1 元和被告人陈涛多退出的赃款人民币 1227 元发还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钟某某 代理审判员 王某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某 二 0 0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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