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欢迎进入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庭辩在线》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决书 |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之三) (2005) 海刑处字 1441 号
二、被告人林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在 2004 年 6 月至 10 月在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期间,利用在该站票亭负责为顾客进行羊城通卡充值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林某某在该站票亭多次非法充值丰城通卡,提供给被告人吴某某消费,合计人民币 8098.1 元。另外,被告人林某某单独收集 44 张羊城通卡,采取“断电方法非法充值”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 68701.9 元,得手后,使用—上述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到家乐福万国广场店、联华快客和胜佳超市等地购买诺基亚 N6230 无线移动电话 l 台、食品和日用品及长期租坐出租车和乘坐公共汽车等消费。此外,被告人吴某某单独收集 16 张羊城通卡,采取上述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 10750 元,得手后,使用上述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到家乐福万国广场店、胜佳超市和联华快客等地购买香烟、洒、食品、日用品和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消费。综上,被告人林某某贪污人民币 68701.9 元;被告人吴某某贪污人民币 18848.1 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指控提供的并经公诉人当庭举证的证据有: 1 、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出具的《林某某、吴某某盗窃数额的确认说明》及《附表》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对四十四张羊城通卡非法充值金额合计人民币 68701.9 元,用于自己消费;并帮被告人吴某某对六张羊城通卡进行非法充值人民币 8098.1;被告人吴某某连同林某某给他的这六张卡,合计对十六张羊城通卡进行非法充值金额达 18848.1 元,用于自己消费。被告人林兆清的签认表示对该说明认定的羊城通卡数量没有意见。被告人吴某某的签认,表示对该说明认定的羊城通卡数量没有意见。 2 ,从林某某处缴获的三张羊城通卡 ( 卡号为 (J4274751.20279103 、 22624569) 充值、消费数据 ( 羊城通公司提供 ) ,证实:异常充值金额合计 6100 元,且前两张卡在出租车消费数据中出现。 3 、胜佳超市消费记录材料证实: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充值的 4张羊城通卡在该超市于 2004 年 8 月 18 日至同年 9 月 5 日之间曾有消费记录。 4 、经波告人林某某签认的诺基亚 N6230 手机 l 台及发票、保修卡原件及照片证实:此手机是其于 2004 年 8 月 4 日 ,被告人林某某在前进路家乐福用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购得的。 5 、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的《在粤从 AA5708 出租车上消费的异常充值票卡交易明细记录》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在 2004 年 6 月 20 日到 9 月 15 日 期间,长期租用该车,共用 18 张羊城通卡,消费金额合计 7071 元。 6 、证人林某某 ( 林某某父亲 ) 证言证实:其子林某某曾给过两张羊城通卡给父母使用,卡号分别为 20279103 和 04274751 。 7 、证人陈某某 ( 林某某女友 ) 证言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在2004 年 9 月曾给过一张卡号为 22624569 的羊城通卡她使用,该卡已充值 400 元。同年 8 月,林购买一台诺基亚 N6230 手机,并提供该手机发票给公安人员。 2004 年 7 月至 8 月间,被告人林某某曾和她一起到家乐福前进店购买仪器等物两次。 8 、证人吴某某 ( 出租车司机 ) 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林某某从 2004 年 7 月上旬至 9 月中旬,几乎每天使用羊城通卡消费租乘其出租车 ( 粤 AA5708) ,大约共在其出租车上消费 5000 多元。 9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出具的收据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已退赃人民币 45000 元。 10. 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搜查笔录及搜查现场。缴获羊城通卡照片证实:在地铁市二宫站男衣室 09 号衣柜内,共缴获属于吴某某的羊城通卡共 14 张。 1l 、从吴某某处缴获的 14 张羊城通卡 ( 羊城通公司提供 ) 的充值。消费数据证实:前 10 张卡均有非法充值、消费数据。 12 、经被告人吴某某签认的胜佳超市关于羊城通卡的销售清单证实:销售清单中记录的其中 9 张羊城通卡属于被告人吴某某并是从被告人吴某某处缴获的。 l3 、胜佳超市提供的销售明细表 1 2 张证实:属于被告人吴某某所有的 9 张羊城通卡所购买的物品清单。 14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出具的收据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赃人民币 18848.1 元。 15 、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某亦供述了犯罪的事实经过。 三、被告人曾某某在 2003 年 12 月至 2004 年 10 月在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期间,利用在该站票亭负责为顾客进行羊城通卡充值的职务便利,收集 17 张羊城通卡,采取“断电方法非法充值”的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 21750 元。得手后,被告人曾某某使用上述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到棠下好又多商场和家乐福万国广场店等地购买榨汁机、松下 GD55 无线移动电话、奥莱克 DvD 迷你音响 ALK 、佳能 IXUSIIS 数码相机各 l 台,“音乐工场 F1 6 ”牌 MP3 机 2 台,伟峰 060 相机架 1 个,以及购买食品和日用品和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消费。综上,被告人曾某某贪污人民币 21750 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指控提供的并经公诉人当庭举证的证据有: l 、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出具的《曾某某盗窃数额的确认说明》及《附表》证实:被告人曾某某曾用 17 张羊城通卡进行非法充值并用于购物,充值额达 21750 元,且其用邓某非法充值的一张卡购买价值 168 元的飞利普榨汁机一台,消费金额总计达 5895 元。被告人曾某某的签认表示对认定方法及认定用于盗窃的 18 张羊城通卡没有意见,但对 18 张卡的消费金额持保留意见。 2 、经被告人曾某某签认的好又多棠下店提供的《消费数据》、销售明细资料查询、发票及银联小票复印件证实:其于 2004 年月 10 日在好又多棠下店购买飞利浦榨汁机 1 台、松下 GD55 手机1 台,音乐工场 F16NP3 机 2 台;同年 8 月 6 日购买佳能IXUSIIS数码相机一台、伟峰 060 相机架 1 个, 8 月 29 日购买奥莱克 DvD迷你音响 1 台。 3 。经被告人曾某某签认的佳能数码相机、 MP3 机 . 音响、热水器照片以及从其女友傅某某家中搜查获得的奥菜克 DVD 迷你音 响的发票原件证实:这些东西系被告人用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购买所得的赃物。 4 。证人傅某某 ( 曾某某女友 ) 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曾某某曾送过组合音响、佳能数码相机、 GD 手机给她。相机是 2004年下半年她与曾到棠下好又多购买的,并辨认出被告人邓某,谭某某、冯某某、林某某是曾某某的同事。 5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出具的收据证实:被告人曾某某已退脏人民币 500 元 6 、破告人曾某某亦供述了犯罪的经过。 四,被告人冯某某在 2003 年 12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市二宫站值班员期间,利用在该站票亭负责为顾客进行羊城通卡充值的职务便利,收集 9 张单城通卡,采取“断电方法非法充值”的方法非法充值人民币 13700 元。得手后,被告人冯某某使用上述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在棠下好又多商场和家乐福万国广场店等地购买三星 S308 无线移动电话、“神州之音MD 一 288 ” 牌 NP3 各 I 台、食品及日用品,以及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消费。综上,被告人冯某某贪污人民币 13700 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指控提供的并经公诉人当庭举证的证据有: 1 。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出具的《冯某某盗窃数额的确认说明》及《附表》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用 9 张羊城通十进行非法充值,盗窃人民币 1 3700 元;且经被告人冯某某签认,表示没有意见;愿意对这 9 张卡承担刑事责任。 2 ,从被告人冯某某家缴获并经其签认的 5 张羊城通卡照片证实:这 5 张卡是经过被告人冯某某非法充值的。 3 ,从被告人冯某某处缴获的 5 张羊城通卡的充值、消费数据证实:此 5 张卡的异常充值金额合计 7998.10 元。 4 ,经被告人冯某某签认的好又多大河店提供的三星 S308 手机 l 台的销售明细及银联单证实:购买此手机使用 5 卡,其中有4 张卡属于被告人冯某某被缴获的卡。 5. 天河好又多提供的 2004 年 8 月 17 日 销售的神州之间MD — 288 型号 MP3 的销售明细及银联单据证实:购买所使用羊城通卡的十号为 5100000110596092 ,为缴获的被告人冯某某 5 卡之一。 6 、冯某某用非法充值丰城通卡购得手三星 s308 手机及发票照片、原件,经冯某某、陈某某 ( 冯某某女友 ) 签认证实: 2004 年 7 月 12 日 ,用非法充值羊城通卡购得该手机送给其女友。 7. 经证人冯某某 ( 冯某某之弟 ) 。被告人冯某某签认的用非法充值芋城通卡购得的 MP3. 发票照片和原件及公安机关说明证实:此 MP3 为 2004 年 8 月 17 日 ,冯某某使用被告人冯某某给他的单城通卡购买所得的。 8 、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 2004 年 8 月 17 日 冯某某给他一张羊城通卡,卡内有 420 元,给他买 MP3 ,他于当晚到棠下好又多用该卡购得“神州之间” MP3 一台,价值 399 元,还买了约 15 元的食品、饮料。该卡使用后放在家里了。 9 、证人陈某某证言 ( 冯某某女友 ) 证实: 2004 年 7 月,她与冯某某在棠下好又多购得三星 S308 手机一台,并曾给她。冯 曾给过一张羊城通卡使用,现已被收缴。 10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出具的收据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已退赃人民币 13700 元。 11 、被告人冯某某亦供述在案。 五 . 被告人黄某在 2004 年 7 月中旬至 9 月任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火车站站务员期间,利用在广州市地铁运营公司火车站负责为顾客进行羊城通卡充值的职务便利,采取在充值羊城通卡操作步骤完成时,迅速将羊城通卡撤离充值系统读卡器,以阻止记录于羊城通卡内的充值金额等数据上传到数据库的方法:收集 3 张羊城通卡,在广州地铁火车站站票亭非法充值人民币 1900 元。得手后,被告人黄某使用上述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乘坐公共汽车等消费。 2004 年 8 月下旬至 10 月间,被告人黄某通过胡某 ( 另案处理 ) 收集 10 张羊城通卡,然后分别通过被告人杨某及同案汤某某以上述作案方法非法充值 2600 元。得手后,被告人黄某将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以打折的方式售给他人,收取赃款共人民币2140 元后,将赃款挥霍花光。综上,被告人黄某对羊城通卡非法充值 4500 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指控提供的并经公诉人当庭举证的证据有: 1. 市地铁分局的《情况说明》和羊城通公司提供的有关黄某非法充值的 14 张羊城通卡的充值、消费数据证实: 14 张卡共非法充值 4500 元,累计消费约 2931.5 元。 2 ,证人胡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大约在 2004 年 7 、 8月,黄某告诉她说杨某告诉了黄某、汤某某作法充值羊城通卡的 事。后黄某就让她回公司问其同事是否需要给羊城通卡克值,于是她就联系了多名同事,告诉他们通过她充值。 61 获得优惠,然后由黄某将羊城通卡给杨某、汤某某非法充值,打折后收回其同事的钱予以牟利。共为公司同事非法充值 5200 元。黄某还帮她充值了一张羊城通卡,卡号为 00985947 ,数额她没留意,经辨认,黄某就是 2004 年 8 月至 10 月间通过打折方式帮她同事进行羊城通卡充值的人。 3 、证人胡某的羊城通卡 ( 卡号为 00985947) 的材料及照片经胡某签认证实:该卡是被告人黄某给她的,但她不知该卡充值的具体数额。 4 、证人李某某 ( 黄某母亲 ) 证言证实:她曾叫黄某帮她充值2 张羊城通卡 ( 卡号为 29449820.14326019) ,每张 100 元,共200 元。 5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调取证据材料证实:在 2004 年 9 月至 10 月间,她曾将卡号为 19209610 的羊城通卡给胡某帮忙充值2 次,每次 300 元,共 600 元。按打八折,共给胡某现金 480 元。 6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调取证据材料证实: 2004 年 7 月或 8月,他曾将卡号为 14352883 的羊城通卡给胡某帮忙充值一次, 200元。给胡某现金 1 70 元。 7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调取证据材料证实:在 2004 年 8 — 10 月,她曾将卡号为 04782395 、 10644164 的羊城通卡给胡某帮忙充值,每卡充值 100 元,共 200 亢。两次共给胡某现金 180 元。 8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调取证据材料证实:在 2004 年 9 月至 10 月间,他曾将卡号为 20989673 、 04150170 的羊城通卡给胡某帮忙充值,每卡 300 元,共 600 元。两次共给胡某现金 480 元。 9. 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及调取证据材料证实:在 2004 年 7 月,她曾将卡号为 02021085 , 0676953S 共 2 张羊城通卡给胡某帮忙充值,每张 100 元,共 200 元。两次共给胡某现金 170 元。 10 、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调取证据材料证实:在 2004 年 9月至 10 月间,她曾将卡号为 11472962 、 11060099 两张羊城通卡给胡某帮忙充值,共 800 元。共给胡某现金 660 元。 11 。同案人梁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曾在 2004 年 9月听黄某说现有一种方法可以非法充值羊城通卡赚钱,但黄某没有告诉他具体方法。 10 月份他在帮一名顾客充值时因操作出错,而发现以取卡方式的非法充值的方法。之后他用这种方法为顾客非法充值,并私吞 200 元。经辨认,黄某就是曾跟他况过可以进行非法充值的人。 12 。同案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 2004 年 7 月至 8月间,她曾三次帮黄某非法充值羊城通卡 50 多卡次,金额约 15000元。黄某给了她 400 元元好处费。非法充值的方法是她在 2004 年 7月一个在地铁做过站务员的男的告诉她的。经辨认,黄某就是2004 年 7 月至 8 月间给她羊城通卡,让他非法充值的人。 13 。被告人黄某辨认被告人杨某的笔录证实: 2004 年 8 月至9 月,他曾交 10 张羊城通卡给杨某进行非法充值。 14 。被告人杨某辨认被告人黄某笔录证实:黄某于 2004 年 9月给 20 张羊城通卡他进行非法充值。 15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出具的收据证实:被告人黄某已退赃人民币 4500 元。 16 ,被告人黄某,杨某亦供述在案。 六,被告人邓某在 2003 年底至 2u04 年 6 月间,明知“断电方法非法充值,,能够盗取羊城通卡充值款,在市二宫站票亭故意 将上述作案方法分别传授给被告人谭某某 . 曾某某、冯某某、林某某。随后,被告人谭某某、曾某某,冯某某。林某某等人按被告人邓某传授的上述作案方法大肆非法充值羊城通卡,从而盗取充值款挥霍消费,造成广州市羊城通公司重大损失。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指控提供的并经公诉人当庭举证的证据有: 1 、被告人谭某某的陈述证实: 2004 年 7 月初,他与被告人邓某一起在地铁市二宫站的会议室吃饭时,从邓某处得知用“断电”非法充值羊城通的方法。 2 , 被告人曾某某的陈述证实:大约在 2003 或 2004 年的一天,他在票亭上班时邓某进来跟他淡起羊城通卡可以非法充值的事,他开始不信,邓某就用“断电”的方法将整个非法充值羊城通卡的步骤做了一次给他看,打单后发现电脑确实没有记录 ( 充值数据 ) ,于是他就学会了用“断电”方式非法充值羊城通卡的方法。邓某还告诉他,谭某某、林某某现也知道了。 3 、被告人冯某某的陈述证实: 2004 年 4 月,邓某说他穷,没什么钱花,就告诉他羊城通卡可以非法充值的事,当时邓某叫他去票亭,用“断电”的方法将整个非法充值的步骤演示给他看,他就学会了非法充值的方法。 4. 被告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约在 2004 年 6 月,邓某在票亭将以断电方式对羊城通卡非法充值的方法告诉并演示给他看,于是他就学会用断电方法非法充值羊城通卡。据他所知,邓某还将此方法教给了谭某某、曾某某。 5 、被告人邓某的陈述证实: 2004 年 5 月份,他在谈天中将断电方法充值羊城通卡的作案方法告诉了给被告人谭某某、曾某某、林某某、冯某某知道。 七、被告人杨某在 2004 年 6 月下旬至 8 月间,明知断电方法非法充值。能够盗取丰城通卡充值款,在本市白云区大金钟路汤某某 ( 另案处理 ) 住处和海珠区 R0se Mafry 卡拉 0K 厅,故意将上述作案方法分别传授给汤敏和被告人黄某。随后,二人按被告人杨某传授的上述作案方法,大肆进行非法充值羊城通卡,从而盗取充值款挥霍消费,造成广州市羊城通公司较大损失。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指控提供的并经公诉人当庭举证的证据有: 1 。被告人黄某的陈述话实: 2004 年 8 月下旬,他因工作收入低的问题与女友胡某吵架,在海珠区 R0se Marry 卡拉 0K 厅内,被告人杨某出于义气就告诉他可以利用羊城通卡非法充值赚钱的事,并将“取卡”方式非法充值的步骤告知他。 2 、证人汤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 2004 年 8 月杨某在其家中告知其非法充值羊城通卡的方法。 3. 被告人杨某的陈述证实: 2004 年 8 月中旬,在海珠区 RoseMarry 卡拉 0K 厅内,出于朋友义气他告诉被告人黄某对羊城通进行非法充值的方法。 2004 年 7 月底在汤某某家,在聊天中告诉了她对羊城通进行非法充值的方法。 综合证据有: 1 、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 : 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 、广州市地下铁道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广州市地下铁道公司为国有公司。 3 ,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地下铁道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城市交通电子收费系统地铁子系统建设和劳动合作协议》证实:羊城通公司同意地铁公司在地铁各车站代理羊城通充值活动。 4 、广州交通电子收费营运有限公司和广东某某数据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城市交通电子收费系统后台清算服务合同》证实:按照协议广东某某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为广州市城市交通电子收费系统 ( 简称羊城通系统 ) 提供后台清算服务。 5 ,广州地铁提供的与被告人邓某 . 谭某某 . 林某某、吴某某、曾某某、冯某某、黄某、杨某签订的合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证 实:上述被告人均是地铁公司合同制职工。 6 、地铁公司提供的各被告人的职位及具体职责范围的说明证实: 被告人谭某某。曾某某系地铁市二宫站值班员:被告人邓某、林某某、冯某某系地铁市二宫站站务员:被告人吴某某系地铁市二宫站值班班长;被告人杨某系地铁西门口站站务员;被告人黄某系地铁火车站站站务员。羊城通的售票主要由站务员担任,当站务员因为工作期间吃饭等需要离开票亭,则由值班员、值班班长等顶替其票务工作。上述被告人均有各自登陆羊城通卡计算机的登陆 ID 和密码,可以进行羊城通卡的发售,充值工作。 7 、证人王瑛 ( 地铁运营事业总部车务部副经理 ) 的证言证实:地铁各职务的主要职责,运作等情况以及羊城通卡每天充值时段 为早上 6 时到晚上 11 时。 8 、证人陈某某 ( 市二宫站站长 ) 的证言证实:工作人员上岗排班时间、人员及羊城通卡充值等情况,并证实羊城通卡充值机随时都可充值。 9 、证人李某某 ( 羊城通客服中心员工 ) 的证言证实: 2004年 8 月 23 日他首次发现羊城通卡进行了非法充值的事实经过。 10 、证人谢某某羊城通副总 ) 的证言证实: 2004 年 8 月 23日,有一用户持 7 张余额均在 400 元以上的羊城通卡到羊城通公司水荫路客户服务中心要求退卡,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发现该批票卡的余额均与后台数据不相符。经联合羊城通系统的后台清算服务商广东某某数据处理有限公司对羊城通系统内超过 200 元的高额消费及充值记录进行分析,发现自 2004 年 2 月 1 日以来,先后有 100 多张羊城通卡在地铁市二宫站、纪念堂站、广州火车站站、三元里站等发生异常充值,之后又在家乐福。好又多等地消费。据不完全统计,估汁非法充值金额达人民币 40 万元,消费金额已超过 26 万元,且该批卡目前还在消费使用中。遂于 2004 年 9 月23 日到市局地铁打局报案。 11. 广州币公安局公共信皂网络安全监察处《电子数据鉴定书》的鉴定结论及其异常充值 . 消费的数据材料证实:市二宫地铁站 ISANK 卡号为 l 0001028 的充值计算机曾发生异常充值,异常充值卡均用于消费。 12. 羊城通公司提供的《证明》证实: 实践中通常由后 8序列号和校验码标识羊城通票卡。 1 3 、羊城通公司提供的《市二宫充值终端 (ISAM 卡号为l 0001028 )充值断号情况》 ( 包括附表一:《市二百充值终端丢失 交易 ( 断号 ) 明细》、附表二:《充值断号与票卡异常充值明细》 )证实: 2004 年 2 月 12 至 9 月 12 日间断号 185 次,中断笔数 848笔:通过消费数据确认票卡在市二宫充值的断号时间内殿堂充值的笔数为 412 笔,全额共为 200850 元, 14 、羊城通公司提供的《小额消费设备清单》。 15. 广东某某数据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关于 sAM卡 0014179 涉及票卡的充值交易数据丢失情况的分析报告》 16. 地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电子设备拓扑图、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l 7 、羊城通公司提供的非法元值总表 ( 一 ).( 二 ) 及与该表对应的丰城通卡异常充值及消费情况表。 18 、羊城通公司提供的联华快客、胜佳超市、家乐福万国广场、宏破超卞、麦当劳等店羊城通卡消费情况表。 1 9 、《清算结果确认请求通知书》。20 、市二宫站异常充值推算信息。 2l 、市二宫站异常充值消费情况列表。 22 、某某公司《关于地铁异常充值调查的回复》及附表 l — 4 。
|
|
|
|
本站由广东律师王思鲁及其黄金组合大案辩护实录架构,志在吸引律师新人及弘扬法治,不带商业性,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