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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之二) (2005) 海刑处字 1441 号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认定陈某共同贪污一部佳能 A80 数码相机,因该相机仍由同案人谭某某在使用,陈某没有分赃,因此,应把该相机从陈某的犯罪数额中减除;陈某系从犯,个人实际所得犯罪数额较小,并已全部退脏,且其积极配合的认罪态度对查证犯罪起了重要作用,希望法庭对其从轻量刑。 被告人林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基本供认不讳,但辩解说其非法充值金额包括给吴某某的 8000 多元也只有四、五万元。其 辩扩人认为林某某从事劳务工作,应定职务侵占罪:对林某某犯罪的金额其中有 19350 元,公诉机关未证明是否造成损失;被告人能积极退赃,且认罪态度好,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刘被指控的事实部分有意见,认为自己非法充值的金额只有约 6000 到 8000 元。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只是临时工,应定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应以实际消费金额来定罪量刑;被告人已退清部分赃款,其家属在想办法退清其余赃款,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某刘被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吴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基本供认不讳,但辩解说林某某给他的 8000 多元羊城通卡,他实际上只消费了 4000 多元。其辩护人认为对吴某某的贪污金额应以其实际消费金额为准,其中的 8098.1 元还有林某某消费的部分,应子扣除;吴某某有九张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是到案后自己交给公安机关的,应定自首;吴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已退清赃款,希望法庭对其使用缓刑- 被名人黄某对被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黄某应定职务侵占罪;犯罪金额应以实际消费为准;如定职务侵占罪,黄某就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即算定贪污罪, 因其犯罪金额小,建议法庭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某对被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邓某于 2004 年 6 月 27 日 至 l 0 月间,在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下二宫站值班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充值羊城通卡操作步骤完成时,迅速强行切断电源,以阻止记录于羊城通卡内的充值金额等数据上传到数据库的方法 ( “断电方法非法充值” ) ,收集 5l 张羊城通卡,与被告人谭某某进行非法充值人民币 130897.1 元。得手后,被告人邓某。谭某某使用上述已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消费并伙同被告人陈某用上述非法充值的充值款,到棠下好又多商场和家乐福万国广场店购买手机、相机、 MP3等物品分用或由被告人陈某负责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赃。其中邓某单独消费 18060.2 元,谭某某单独消费 18629.7 元,陈某单独消费 4690 元,三人合伙消费并销赃 53938 元;邓某、陈某合伙消费 2399 元,卡余款 33180.2 元由邓某,谭某某消费。按各人实际消费金额计算,被告人邓某贪污人民币 53830.2 元;被告人谭建成贪污人民币 53198.8 元,被告人陈某贪污人民币 23869 元 .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指控提供的并经公诉人当庭举证的证据有: 1 、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出具的《邓某 . 谭某某,陈某盗窃数额的确认说明》及附表一 ( 三被告人具体盗窃数额 ) 、附表二、附表三 ( 两表均是三被告人在棠下好又多购物一览表 ) 证实:邓、谭于 2004 年 6 月 27 日始,利用 51 张卡非法充值,合计 130897.1 元。邓消费 18060.2 元,谭消费 14949.7 元,陈消费 4690元,三人合伙消费并销赃 57618 元,邓、陈二人合伙消费 2399元,卡余款 331 81.1 元;由邓、谭消费。邓某、谭某某、陈某对该说明和附表进行签认,表示对该说明的认定方式、数额无意见,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2 、缴获的被告人邓某非法充值羊城通卡的照片,经邓某的签认笔录证实:照片中的两张羊城通卡就是他在 2004 年 4 月至9 月期间在地铁市二宫站进行非法充值的其中两张羊城通卡。 3 、从邓某、康新泉处缴获的 3 张羊城通卡的充值、消费数据( 丰城通公司提供 ) 证实: 三张卡号分别为 108727545 、 112054510 、 105842236 ,异常充值金额合计 7398 元。 4 、被告人邓某对富士相机及相机包照片的签认笔录证买:被告人邓某承认是其用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在天河好又多购买。 5 、证人杨某某证言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 2004 年 10 月 22 日,她曾向邓某借得富士 S5000 数码相机一台,现交给公安机关。 6 、同案人康某某 ( 地铁护卫 ) 证言及亲笔供词证实: 2004 年 5 至 8 月,他提供 l 卡,邓某为其非法充值羊城通卡 5 次,共约 2100 元。该卡已与邓某的卡混淆。 7 、证人邓某 ( 邓某之姐 ) 证言证买:她曾于 2004 年和邓某及其几个男女同事到棠下好又多购物。她的好又多等会员卡邓某可随便拿来使用。 8 、破案经过证实:据被告人邓某交代的情况,市公安局地铁分局通过侦查于 2004 年 11 月 4 日将有非法充值羊城通卡嫌疑的被告人陈某抓获。 9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出具的收据证实:被告人邓某已退赃人民币 55055.3 元 10 、羊城通公司提供的从被告人谭某某处缴获的羊城通卡 ( 卡号为 22041113) 的充值 . 消费数据证实:该卡曾被非法充值 6055元。 11 、好又多提供的付款明细资料查询、羊城通卡销售明细、银联刷卡单、送货单。《付款明细资料查询》、《银联收款单据》经被告人谭某某签认的笔录证实:这些购物凭证是他利用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购买所得的。 12 、经被告人谭某某签认、从其处缴获的羊城通卡、数码相机等物照片证实:佳能 A80 数码相机等物品是他和被告人邓某一起,在棠下好又多店、前进路家乐福店,私用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所购买的。 13 、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谭某某曾用羊城通卡消费搭乘出租汽车,并曾陪其到万国家乐福购买过消毒碗柜、地拖等物。 14 、证人谭某某 ( 谭某某之兄 ) 的证言证实: 2004 年 9 月左右,谭某某曾问过他买什么数码相机好,后在家里就看见有一台数码相机。 15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出具的收据证买:被告人谭某某已 退赃人民币 50745 . 8 元。 16 、经被告人陈某签认 . 好又多证实的赃物松下 x66 手机 l台,佳能《 75 数码相机 l 台的发票或发票、销售票据复印件证实:这些物品是用非法充值的羊城通消费的,并注明了其卡号,金额。 17 、经被告人陈某签认的、天河好又多提供的《付款明细资 料查询》、《银联收款单据》证实:该松下 x66 手机是使用羊诚通卡支付购买的。 18 、经被告人陈某签认的赃物松下 x66 手机 l 台、佳能 A75数码相机 1 台、奥莱客台式音响照片证实:松下 x66 手机 l 台被告人陈某于 2004 年 7 月中旬,在棠下好又多店,使用被告人邓某给其的、 4 张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所购买的,价值人民币 2090 元。佳能 A75 数码相机是他和被告人邓某于 2004 年 8 月中旬在棠下好又多店使用多张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购买的,价值人民币 2600元。奥莱客台式音响是他于 2004 年 7 月下旬在棠下好又多超市,使用邓某给其的一张羊城通卡购买的,价值人民币 480 元。 19 、证人李某某好又多职员 ) 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专柜于 2004 年 7 月下至 10 月间手机销售的情况,并辨认出被告人陈某就是多次到其专柜购买手机的人。 20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其辩认笔录证实:她曾为被告人陈某销售索爱 K 700C 手机 5 台,每台价格 2500 元、其中 2004 年 7月下旬销售 2 台,一个多星期之后销售 2 台,同年 8 月底销售 l台。手机发票是棠下好又多华联开出的,并辨认出被告人陈某。 2l 、羊城通公司提供消费,非法充值情况表证实:被告人陈某在 2004 年 7 月 5 日 购买手机时使用的 5 张卡,曾在 2004 年 3月 31 日到 2004 年 9 月 16 日间非法充值共 20250 元。 22 、被告人陈某辨认被告人谭某某笔录证实:谭某某和被告人邓某一起工作,并曾两次给过非法充值的羊城诵卡给他。 23 、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被告人邓某的笔录证实:被告人邓某就是用非法手段给羊城通卡充值,并给其多次使用的人。 24 、被告人邓某的陈述及辩认被告人陈某的笔录证实:陈某是于 2004 年 4 月至 9 月间,与他和谭某某一起利用非法充值的卡在好又多、家乐福消费的人。并且被告人陈某负责销赃。 25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出具的收据证实:被告人陈某己退赃人民币 25096 元。 26 、被告人邓某、谭某某、陈某亦供述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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