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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状
佛检刑诉字[2003]1号
被告人钟某,男,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日生,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广东省某市永昌家具厂(原名三水市永昌农副产品加工厂)负责人兼法人代表,住三水市西南镇中山西路十五座403房。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九月二十八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女,一九六五年六月一日生,海南省琼海县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广东省某市永昌家具厂会计,住某市西南镇中山西路十五座403房。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九月二十八日被逮捕。
被告人邹某,男,一九六七年六月八日生,广东省南海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南海市里水信权藤厂(原名南海市黄岐永盛藤厂)负责人,住南海市黄岐区荔湾花园荔雅阁A座602房。二00一年十月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二十六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某,男,一九五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广东省佛山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南海市黄岐珠华土产有限公司负责人,住佛山市城区高基街170号301房。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被刑事拘留,同年九月二十八日被逮捕。
上列被告人均押于某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被告人邹某、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某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一九九八年三月至二00一年四月,被告人钟某、王某以某市永昌农副产品厂加工厂和某市永昌家具厂的名义从国家税务部门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广东省某市收购发票,为被告人邹某、潘某和邹绍坤、叶炽彬、叶兆声、邹炳刚、黄就康、蒲细丽、谭星礼等人(均另案处理)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并虚开收购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同时做假帐以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的犯罪事实。 具体事实如下:
一、一九九八年三月至二00一年三月,被告人钟某为收取发票手续费,为他人虚开销货单位为广东省某市永昌农副产品加工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一份和广东省某市永昌家具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二份,共计二十三份发票,发票金额共一百七十一万五千三百三十七元五角一分,税额共二十八万九千九百七十三元九角八分,价税合计共二百万五千三百一十一元四角九分。其中虚开购货单位为广东省轻出百货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代码为4400993140,号码为NO.00566343,代码为4400001140,号码为NO.01499833和代码为4400002140,号码为NO.03762557的发票各一份);虚开购货单位为中山翠亨藤器家具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代码为4400992140,号码为NO.01667659的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002140,号码为NO.03768589、03774366、03774375的发票三份);虚开购货单位为揭阳市藤艺集团公司竹木工艺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002140,号码为NO.03762556),虚开购货单位为华一精密机械(深圳)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002140,号码为NO.02555594);虚开购货单位为购货单位为华一精密机械(昆山)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代码为4400993140,号码为NO.00566346和代码为4400001140,号码为NO.01493201的发票各一份);虚开购货单位为厦门中建家具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991140,号码为NO.00799076);虚开购货单位为厦门藤艺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代码为4400984140,号码为NO.01044688和代码为NO.4400991140,号码为NO.00790458的发票各一份);虚开购货单位为福建省安溪恒辉工艺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984140,号码为NO.01499836);虚开购货单位为福建省安溪县永发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001140,号码为NO.01499836);虚开购货单位为福建省安溪县集英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代码为4400001140,号码为NO.01490564、01493211、01499835的发票各一份和代码为4400002140,号码为NO.02555579、03762568、03762558的发票各一份);虚开购货单位为石家庄君乐美家具商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984140,号码为NO.01039693)。被告人钟某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上述发票已被抵扣税款或退税共二十八万一千九百三十二元零二分。
二、同期,被告人钟某得知被告人邹某和谭星礼、蒲细丽、麦庆岐、萧槛持等人有藤、竹、木、芒、草制品等货物需要出口给境外客户后,为了达到从中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便以免费提供货物出口报关等优惠为条件,要求邹某等人提供藤、竹、木、芒、草制品等货物给钟办理报关出口,邹等同意后,钟昌操即与广东省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广东省某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广东省某市对外贸易集团公司商定由钟提供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税收缴款书,上述公司则为钟昌操代理出口并提供空白的出口报关单证给钟自行办理报关手续。后被告人钟昌操以上述公司的名义为被告人邹少强和谭星礼、麦庆岐、蒲细丽、萧槛持等人报关出口了价值五千五百万元的藤、竹、木、芒、草制品等货物。期间,被告人钟昌操
自报高货物价格一千五百万元。货物出口后,被告人邹某、谭星礼、麦庆岐、蒲细丽、萧槛持等人按照钟某的要求,指使境外的客户将外汇货款付到上述公司的银行帐户内,报高出口所需外汇就由被告人钟某向李桂英、刘楚荣(均另案处理)等购取。上述公司收到外汇后,被告人钟某交了二百二十九份税收缴款书(缴款单位为广东省某市永昌农副产品厂加工厂的税收缴款书一百五十份和广东省某市永昌家具厂的税收缴款书七十九份)和虚开的二百六十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为广东省某市永昌农副产品加工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八十五份和广东省某市永昌家具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七十份,发票金额共五千九百四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三元二角四分,税额共一千零七万八千六百零四元三角三分,价税合计共六千九百五十一万六千一百三十一元五角七分)给上述公司,上述公司支付了货款给钟某,钟某亦向邹某、谭星礼、麦庆岐、蒲细丽、萧槛持等人支付了相应货款。其中,被告人钟某虚开购货单位为广东省某食品进出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一百二十九份(代码为4400991140,号码为NO.00790452--453、00790456--457、00799083、00799087--088、00799090-092的发票十份,代码为4400992140,号码为NO.01667651-658、01667663-672的发票十八份,代码为NO.4400993140,号码为NO.00556701-706、00556710-712、00556719-720、00556722-724、00566326-327、00566330-334、00566338-342、00566345、00566347-350的发票三十一份,代码为4400001140,号码为NO.01490551、01490553-558、01490560-561、01490563、01490565-566、01490568-569、01493207-210、01493214-215、01493218-221、01499826-830、01499834、01499838-840、01499843-848的发票三十九份,代码为44002140,号码为NO.02555583-584、02555595-598、02555600、03762553-555、03762559、03762569-572、03762574-582、03768598-600、03774351的发票二十八份,代码为44003140,号码为NO.01652443-445的发票三份),虚开购货单位为广东省三水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一百份(代码为4400973141,号码为NO.02902376-388、02902392-400的发票二十份,代码为4400971141,号码为NO.01488051、01488054-059、01488066-075、0148876-877、01488880-886、01488891-894、01488898-900、01489801、01489805-812的发票四十二份,代码为4400981141,号码为NO.00889067、00889079-080的发票三份,代码为4400983140,号码为NO.00324882、00324896、00324898的发票三份,代码为4400984140,号码为NO.01039684-690、01044676-680、01044698-699的发票十四份,代码为4400991140,号码为NO.00790451、00790468-473、00799080、00799084-086、00799094、00799096-097、00799099的发票十五份,代码为4400993140,号码为NO.00566335的发票一份),虚开购货单位为广东省三水轻工业进出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二十三份(代码为4400002140,号码为NO.03774352-354、03774357-359、03774365的发票七份,代码为4400003140,号码为NO.01652429-433、01652446-449、01652033-036、02760664-666的发票十六份),虚开购货单位为广东省某丝绸进出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七份(代码为44003140,号码为NO.02760667--673),虚开购买货单位为广东省某土产进出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两份(代码为4400984140,号码为NO.01039695--696),虚开购货单位为广东省某市对外贸易集团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两份(代码为44003140,号码为NO.02760661--662)。上述发票已退税七百一十一万三千六百九十元七角六分。
三、一九九八年十二月至二000年十二月,被告人邹某销售藤制品给客户,但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对方,就和被告人钟某商定以支付发票总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手续费为条件,由钟某为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钟某虚开销货单位为广东省某市永昌农副产品工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一份和广东省某市永昌家具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三份,共计七十四份发票,发票金额共八百五十四万八千八百七十三零三分,税额共一百四十五万三千三百零八元四角一分,价税合计共一千万二千一百八十一元四角四分。其中虚开购货单位为广州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代码为4400984140,号码为NO.01039697-699,代码为4400001140,号码为NO.01490567);虚开购货单位为中国电子进出口华南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993140,号码为NO.00566337);虚开购货单位为台山市英利机械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代码为4400991140,号码为NO.00799093的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993140,号码为NO.00556708-709的发票两份);虚开购货单位为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代码为4400991140,号码为NO.00799082的发票一份和代码为4400001140,号码为NO.01499841发票各一份);虚开购货单位为中土畜干果菜蜂产品进出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984140,号码为01044697);虚开购货单位为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001140,号码为NO.01499832);虚开购货单位为春和工艺(临海)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临海春和工艺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三份(代码为4400983140,号码为NO.00324888,代码为4400991140,号码为NO.00799078、00799089的发票各一份,代码为4400992140,号码为NO.01667660-662、01667674的发票各四份,代码为4400993140,号码为NO.00566344的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001140,号码为NO.01493212、01499831的发票各一份,代码为4400002140,号码为NO.02555585、03762567、03768594的发票各一份);虚开购货单位为中艺编织进出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十九份(代码为4400981141,号码为NO.00889081-083的发票三份,代码为4400983140,号码为NO.00324884-887、00324889-893的发票九份,代码为4400984140,号码为NO.01039679-683、01044683-685的发票八份,代码为4400991140,号码为NO.00790462-467、00790475、00799095的发票八份,代码为4400993140,号码为NO.00556713-717的发票五份,代码为4400001140,号码为NO.01490570-575、01493203-205的发票九份,代码为4400003140,号码为NO.01652434-438、01652440-441的发票七份)。后邹某向种昌操支付了发票手续费。上述发票已被抵扣税款或退税共九十三万二千一百三十三元二角三分。
四、一九九九年四月至二000年五月,黄就康销售藤制品给客户,但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对方,就和被告人种昌操商定以支付总额百分之四的手续费为条件,由钟某为黄就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钟某虚开销货单位为广东省某市永昌农副产品厂加工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三份,发票金额共三十一万零四百九十八元一角九分,税额共五万四千六百七十一元六角九分,价税合计共三十六万三千二百八十二元八角八分。其中虚开购货单位为广东省南海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984140,号码为NO.01039694);虚开购货单位为中山市中山藤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代码为4400991140,号码为NO.00790474,代码为4400001140,号码为NO.1493202发票各一份)。后黄就康向该种昌操支付了发票手续费。上述发票已被抵扣税款或退税共四万九千八百五十一元三角六分。
五、一九九九年六月至二00一年二月,叶兆声销售藤料难客户,但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对方,就和被告人钟某商定以支付发票总额百分之三的手续费为条件,由钟某为叶兆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钟某虚开购货单位为厦门西华家具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十四份(销货单位为广东省三水市永昌农副产品加工厂和广东省三水市永昌家具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七份,其中代码为4400984140,号码为NO.01044689的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991140,代码为NO.00799077、00799098的发票两份,代码为4400993140,号码为NO.00556707、00566328的发票两份,代码为4400001140,号码为NO.01490562、01493213的发票两份,代码为4400002140,号码为NO.02555582、03762551-552、03762573、03768590的发票五份,代码为4400003140,号码为NO.01652427、01656049的发票两份),发票金额共三百八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四元七角一分,税额共六十五万七千一百二十七元二角九分,价税合计共四百十二万二千五百八十二元。后叶兆声向钟某支付了发票手续费。上述发票已被抵扣税款共六十三万一千九百七十八元九角二分。
六、二000年二月至二00一年一月,叶炽彬销售藤料给客户,但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对方,就和被告人钟某商定以支付发票总额百分之三的手续费为条件,由钟某为叶炽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钟某虚开了销货单位为广东省某市永昌农副产品加工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和广东省某市永昌家具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八份,共十份发票,发票金额共一百三十九万一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八分,税额共二十三万六千五百五十九元六角五分,价税合计共一百六十二万八千零八十七元五角三分。其中虚开购货单位为福建省安星藤器企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代码为4400993140,号码为NO.00556721的专用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002140,号码为NO.02555580-581、03762565-556的发票四份);虚开购货单位为杭州新南藤竹制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代码为4400001140,号码为NO.014933222的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002140,号码为NO.02555586、03762560、03768595的发票三份和代码为4400003140,号码为NO.01656030的发票一份)。后叶炽彬向钟某支付了发票手续费。上述发票已被抵扣税款共二十三万六千五百五十九元六角五分。
七、二000年三月至十二月,被告人钟某得知蒲细丽销售藤制品、藤料给客户而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对方后,为收取发票总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手续费,钟某为蒲细丽虚开购货单位为台山市英利实业有限公司(原名为台山市英利机械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五份(销货单位为广东省某市永昌农副产品加工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和广东省三水市永昌家具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其中代码为4400993140,号码为NO.00556725的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001140,号码为NO.01499837的发票一份和代码为4400003140,号码为NO.01652442、01656044、02760660的发票三份),发票金额共十一万三千五百六十四元七角八分,税额共一万九千三百零六元零二分,价税合计共十三万二千八百七十元八角。后蒲细丽向钟某支付了发票手续费。上述发票已被抵扣税款共一万九千三百零六元零二分。
八、二000年六月至二00一年三月,邹绍坤销售藤制品、藤料给客户,但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对方,就和被告人钟某商定以支付发票总额百分之三的手续费为条件,由钟某为邹绍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钟某虚开了销货单位为广东省三水市永昌农副产品加工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和广东省三水市永昌家具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十二份,共计四十四份,发票金额共四百三十万二千一百五十元三角三分,税额共七十一万一千三百六十五元六角九分,价税合计五百零三万三千五百一十七元零二分。其中虚开购货单位为番禺市大地五金藤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代码为4400003140,号码为NO.01656031-032、02762653、02760674--675);虚开购货单位为广州市南方家具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代码为4400002140,号码为NO.03774355-356、03774367的发票三份,代码为4400003140,号码为NO.01656026、01656028、01656038、02760651、02760654、02760663的发票七份);虚开购货单位为揭阳市藤艺集团公司藤织件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九份(代码为4400001140,号码为NO.01493216-217、01499842、01499849-850的发票五份,代码为4400002140,号码为NO.02555576-578、02555587-593、03762561-564、03768583-588、03774360-361的发票二十二份,代码为4400003140,号码为NO.01652450、02760658的发票两份)。后邹绍坤向钟某支付了发票手续费。上述发票已被抵扣税款共五十六万零二百七十四元五角五分。
九、二000年十一月,谭星礼销售藤制品给客户,但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对方,就和被告人钟某商定以支付发票总额百分之四的手续费为条件,由钟某为谭星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钟某虚开销货单位为广东省某市永昌家具厂、购货单位为广东出口商品 进出口基地佛山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代码为4400002140,号码为NO.03768593),发票金额八万六千三百三十八元四角六分,税额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七元五角四分,价税合计共十万一千零一十六元。后谭星礼向钟某支付了发票手续费。上述发票已退税共一万一千二百二十四元。
十、二000年十一月至二00一年二月,被告潘某销售藤制品给客户,但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对方,就和被告人钟某商定以支付发票总额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的手续费为条件,由钟某为潘某虚开销货单位为广东省某市永昌家具厂、购货单位为广东省畜进出口集团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十四份(代码为4400002140,号码为NO.03768596-597、03774362-364、03774370-374的发票十份,代码为4400003140,号码为NO.01656029、01656039-041的发票四份),发票金额共一百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三十二元六角五分,税额共二十三万三千一百六十元五角五分,价税合计共一百六十万四千六百九十三元二角。后潘某向钟某支付了发票手续费。上述发票已退税共十三万二千四百二十五元八角五分。
十一、二000年十二月至二00一年一月,邹炳刚销售藤制品、藤料给客户,但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对方,就和被告人钟某商定以支付发票总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手续费为条件,由钟某为邹炳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钟某虚开销货单位为广东省某市永昌家具厂、购货单位为福清福舜家具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三份(代码为4400003140,号码为NO.01652426、01656027、01656037),发票金额共五十一万二千九百零二元五角六分,税额共八万七千一百九十三元四角四分,价税合计共六十万零九十六元。后邹炳刚向钟某支付了发票的手续费。上述发票已被抵扣税款共八万七千一百九十三元四角四分。
十二、一九九八年二月至二00一年四月,被告人钟某、王某为被告人邹某、潘某和邹绍坤、叶炽彬、叶兆声、邹炳刚、黄就康、蒲细丽、谭星礼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达到掩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和逃避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目的,大肆虚开收购发票,后王某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和虚假的收、付款凭证作为记帐资料做假帐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和抵扣税款。被告人钟某、王某共虚开以虚假的"陆耀全"和"韦林琼"为销货人的收购发票一千二百八十八份(代码为94254-071196,号码为NO.0031318-0031332、0031346、0031355-0031368、0031350、0031370-0031384、0031390-0031409、0031418-0031425、0031430-0031432、0031435-0031447、0031451-0031475的发票一百二十五份,代码为0639811345,号码为NO.0002001、0002009-0002034、0002308-0002039、0002042-0002050、0002101-0002125、0002226-0002250、0003851-0004000、0006001-0006100的发票八百二十五份),发票金额共一亿二千六百六十七万四千九百八十五元九角九分,从中抵扣税款一千二百六十六万七千四百九十八元五角九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钟某、王某分工合作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百五十四份(发票金额共八千一百六十五万五千七百一十四元三角四分,税额共一千三百八十五万四千零六十一元五角九分,价税合计共九千五百五十万九千七百七十五元九角三分),发票已被抵扣税款或退税共一千零五万六千六百七十元八角;虚开收购发票一千二百八十八份(发票金额共一亿二千六百六十七万四千九百八十五元八角九分),发票已被抵扣税款共一千二百六十六万七千四百九十八元五角九分。被告人邹某让钟某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七十四份(发票金额共八百五十四万八千八百七十三元零三分,税额共一百四十五万三千三百零八元四角一分,价税合计共一千万二千一百八十一元四角四分),发票被抵扣税款或退税共九十三万二千一百三十三元二角三分。被告人潘某让钟某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十四份(发票金额共一百三十七万一千五百三十二元六角五分,税额共二十三万三千一百六十元五角五分,价税合计共一百六十万四千六百九十三元二角),发票已退税共十三万二千四百二十五元八角五分。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王某无视国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邹某、潘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剑峰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注事项:
1、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2、随案移磅处理物品清单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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