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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辩护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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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作为被告人潘雪峰的辩护律师,出席今天的法庭,我首先对控方认真、依法办案表示由衷的敬佩,我完全同意控方对潘雪峰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有自首情节的指控。今天的庭审主持也是相当成功的,在此,我从辩方的角度,继续占用法官二分钟的时间,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立的罪名,其量刑依据的数额标准是虚开的税额。至于"虚开的税额"是按照最高院1996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来操作。本案中,虚开税额为81792.61元,尚未达到"10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的标准,应适用《刑法》第205条第一款最低档的量刑幅度,处刑在三年以下。

  潘雪峰有自首情节,从投案到今天的庭审都一直表现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深忏悔;潘雪峰给国家所造成的税收损失已追回,犯罪情节轻微;潘雪峰系法制观念淡薄,一时失足的初犯;潘雪峰还患有严重的传染性肝病。希望贵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思鲁
                               20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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