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律师 法学硕士 王思鲁 (百度辉煌中国律师网)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8335027 手机: 013802736027
网址:www.baiduhopelawyer.com
邮箱:master@baiduhopelawyer.com
附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
【文 件 号】法函〔1993〕16号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3年03月11日
【实施日期】1993年03月11日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复函 1993年3月11日
法函〔1993〕16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行其〔1991〕01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未按本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这一条未规定可以没收渔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或者伪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这是与渔业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此复
[我有话说]
[该页顶部]
[返回首页] [退回前页]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