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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
【文 件 号】法行复字〔1993〕第5号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4年01月13日
【实施日期】1994年01月13日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的规章的规定应如何参照问题的答复1994年1月13日 法行复字〔1993〕第5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行疑字第3号《关于刘淑华不服公路费征稽行政处罚一案如何参照规章问 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拖缴、逃缴公路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车证、车辆等强制措施。而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可以采取扣留驾驶证、行车证、车辆等强制措施”的规定,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适用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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